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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全国首例由海警机构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被告安徽芜湖某航运公司所属的疏浚作业船因违法倾倒废弃物,严重危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等12种珍稀物种栖息海域的生态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8万余元。 行政顶格处罚20万元 2021年7月,厦门海警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徽芜湖某航运公司疏浚作业船在从事厦门高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清淤时,违反《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划定的倾废区域范围,将疏浚废弃物倾倒在厦门翔安刘五店外侧附近海域,倾倒方量达64700方,涉及倾废面积115275平方米。 “案发海域属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自然保护区,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等12种珍稀物种,给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破坏,影响了中华白海豚栖息地生态安全。”厦门海警局湖里工作站站长张世强说。 中华白海豚是一种暖水性小型鲸类,多栖息于近海港湾河口一带,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素有“美人鱼”和“水上大熊猫”之称。2000年4月,厦门为此专门设立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 据厦门中华白海豚文昌鱼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主任蔡立波介绍,通过近20多年来的保护,在案发海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大概有六七十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昌鱼的数量每平方米40尾左右。此外,保护区内还有黄嘴白鹭、岩鹭、白鹭等10种滨海鸟类,种群数量达三万只以上。 安徽芜湖某航运公司擅自倾倒海洋疏浚废弃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的规定,2021年8月,厦门海警局据此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起海洋公益诉讼 要修复倾废面积达115275平方米的海域,20万元的罚金犹如杯水车薪,更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为此,厦门海警局相关人员多次来到厦门海事法院,咨询破解之策。 “你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提起海洋生态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问题。”厦门海事法院行政庭法官一句话点醒了局中人,对从未经历公益诉讼的厦门海警局来说,修复海洋生态、保护国家珍稀物种、防止此类现象重现是重中之重,不能一罚了之。 2021年11月,厦门海警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生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8万余元,并要求被告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海上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责任。 “案件类型新,社会关注度较高,我们受理后,组成了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七人制大合议庭进行审理。”承办法官李洪介绍道。 从立案到审结,历时一个多月的时间,厦门海事法院从查明事实真相入手,再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承担由评估机构专家提出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8万余元的评估意见,并表示愿意将该款项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和中华白海豚等珍稀动物保护事业。 2022年2月25日,厦门海警局联合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在厦门火烧屿中华白海豚救助繁育基地举办海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赔偿金交付仪式,将128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交付厦门中华白海豚文昌鱼自然保护区事务中心,用于海洋保护区环境损害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施行后,首例由海警机构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探索生态保护新路 长期以来,海洋生态赔偿公益诉讼主要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鉴定难、惩戒震慑难”等问题。该案的成功审结,对相关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破解。 海事行政执法与海事司法都是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有生力量,海事法院受理该案是海警机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职责在司法案件中得到了首次确认,体现海洋司法与执法在海洋治理体系中的良性互动,也是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建省涉海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全面对接“1+7+N”海上“枫桥经验”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为服务保障“海上福建”建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效益、效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了解,案件审理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有机衔接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生态损害赔偿,明确违法行为人应对行政处罚不足以填补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有效地解决海洋生态行政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强化对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惩戒和震慑,为国家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了切实保障,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的利用赔偿金设立修复受污染的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基金的精准建议,强化了对中华白海豚等12种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实际保护。这种“靶向”服务创举将海事司法保障的范围从确认污染损害赔偿延伸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环节,扩大了海事司法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半径,创新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裁判思路、司法实践和法治方案。 (据《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