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9月9日,15届155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支持教育基金会重点在奖教奖学、扶贫助困、校园校舍建设、学生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依法创设募集项目,充分利用教育基金会经济资源、社会资源、文化资源的独特价值,发展广州教育事业,走出具有广州特色的教育基金会发展之路。 支持兴办教育基金会 提供税收、金融等支持 《实施意见》积极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提出各区要积极推动成立教育基金会,依程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发起或联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起设立教育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在为教育基金会发展提供支持上,《实施意见》明确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围绕教育事业发展,依法加大向教育基金会购买服务力度。 《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教育基金会捐赠公办学校奖励激励机制。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要通过适当形式,对发展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表彰或表扬。 同时,落实教育基金会税收金融优惠政策。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向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进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基金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为支持教育基金会开展活动,《实施意见》还鼓励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为教育基金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公办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情况下,可采取出借或出租方式提供业务用房。为本校发起设立的教育基金会提供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年度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按出借方式给予优惠。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有关官方网站、公众号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平台,并积极争取新闻媒体为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提供支持。 《实施意见》也注重加强教育基金会发展的引领,提出各教育基金会发起单位要配齐配强建强基金会管理力量,提倡发起单位每年研究教育基金会工作不少于两次。 接受货币、实物等捐赠 不得与学校学位挂钩 《实施意见》明确,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教育基金会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可开展定向募捐。教育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着力于促进教育公平,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教育基金会依法开展资金募集活动,市、区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学校应当给予支持。教育基金会收取的捐赠不得与设立学校的学位挂钩。 对于募集项目,教育基金会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创设募集项目,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重点在奖教奖学、扶贫助困、校园校舍建设、学生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研项目、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等方面依法创设募集项目,提升项目认同度,增强项目吸引力,精准组织和发动募捐活动。 在捐赠方式和手段上,教育基金会可依法依规接受货币和实物等财产捐赠,探索接受技能、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新型捐赠方式。 对于捐赠者,《实施意见》提出教育基金会可依法针对不同捐赠者分级分类予以答谢,包括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公开捐赠故事、编入名册存档、授予称号、冠名、雕像、出席活动、表达意见等。教育基金会符合条件的捐赠者可按规定优先享用设立单位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实施意见》所指教育基金会仅限于教育等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及学校发起设立的基金会,未包括由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设立,以开展奖教助学公益慈善事业为主的基金会。 (据《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