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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出台《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认定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认定办法》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明确。一是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认定办法》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一是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二是增加老年人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简化评估程序、减少重复评估,便于基层操作。 《认定办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针对部分市县在“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公共服务不配套、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了解决措施,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据河南省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