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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8月17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提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那么,实践当中,如何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鼓励并推动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除了会议提及的“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之外,如何结合高收入群体自身的精神和社会价值上的需求,激发其慈善意愿,依托慈善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等方式,达成会议所提出的目标也是十分值得研究的课题。 事实上,在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和慈善信托之外,不久前在广州设立的颇具特色的“社群信托”也十分值得关注。该单命名为“棠棣”的信托以“关爱、资助、帮扶委托人及其子公司的患病员工、困难员工、退休员工及其家属”为宗旨。“棠棣”由广州栋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委托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受托人,汉正家族办公室(广州)有限公司提供全程顾问服务并担任监察人,系全国首单“社群信托”。 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的信托主要有营业信托、慈善信托和民事信托三类。从表面上,“棠棣”社群信托似乎属于慈善信托的一种,但是,《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从受益人的角度而言,“棠棣”并不符合慈善信托的规范,故“棠棣”从一开始就避开慈善信托,而是根据信托原理,按照信托法的规定,以“特定目的信托”的模式进行设计和操作。 为“棠棣”的设立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的胡仕波律师表示,之所以将该类信托命名为“社群信托”,主要是基于受益人为特定“社会群体”这个角度。而且,以委托人所关注的特定群体,如在职员工及其亲属、家人亲戚、亲朋好友、同宗族人等特定群体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不仅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需求,同时在我国传统慈善文化中具有悠久的历史。 其中,由伟大先贤范仲淹父子于1050年在苏州设立、运营长达近九百年之久的“范氏义庄”就是一家按照社群信托模式所设立的“家族慈善基金会”。因此,社群信托并不是新的信托模式的发明,而是我国古代“义庄”“族田”的现代改进版。 现实生活当中,我国的高收入群体,除了影视明星、社会名流、以及因成功的工商业运营所产生的企业家群体外,高科技、互联网企业的部分员工因持股计划和企业上市等也是大批量产生高收入群体的原因之一。 在过往的企业利益分配方案设计中,虽然充分考虑和照顾到了公司高管和骨干员工的利益,但是,人数上占多数的公司中层和基层员工的利益和保障,甚至其基本诉求常常被忽视。中国企业的这一分配现状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财富分配原则。这也是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所重点关切且旨在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 社群信托的出现,或许为这个矛盾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企业在“助强”的同时不忘“扶弱”,一些高科技、互联网企业通过员工股权计划和企业上市“批量造富”的同时,也不忘基层员工的基本保障,通过社群信托的设立,帮扶到企业的患病员工、困难员工、退休员工及其家属。在国家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再为企业全体员工增加一份关爱和帮助。 信托专家高传捷对“棠棣”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认为,“棠棣”是全国首例以“关爱员工”为目的的特定目的信托,具有典型的示范性作用。 第一个示范性是在企业和社会中起到带头作用,在于企业把人才的重视、把发展成果的共享,和党中央提出的共同富裕,帮助困难人群等众多目的合成一体; 第二个示范性是在信托发展中起到的示范作用,特定目的信托是介乎营业信托和慈善信托之间,没有具体的法条指导可遵循,也没有案例可参考,所以说,“棠棣”信托是一个勇于创新的实践案例。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国首单“社群信托”之所以会落地广州,和广州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浓厚的慈善氛围是分不开的。事实上,为大力推动广州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2021年5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即将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上为社群信托的“慈善”属性给予了肯定,同时也为慈善信托和社群信托的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从这个角度而言,社群信托通过“棠棣”落地广州,走向社会可谓正当其时。 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假以时日,我们相信,借着党的政策东风,以企业家为主的社会贤达们将会纷纷行动起来,以各种方式“更多回报社会”。 而“社群信托”则从广州起步,走向粤港湾大湾区,走向全国,为企业基层员工在内的众多弱势、困难“社群”带去社会的关爱和党的温暖。 (据微信公众号“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