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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1年08月1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环境部门不公开企业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信息
环保组织起诉获胜

    某焚烧企业飞灰暂存仓

    近日,民间环保组织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简称芜湖生态协会)在向福建省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一家垃圾焚烧飞灰处理企业的飞灰固化物相关信息时,被答复称“飞灰检测报告”属非政府信息,飞灰转移五联单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芜湖生态协会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议申请,得到了维持决定后,协会将两家生态环境部门诉至法庭。

    近日,该案经泉州市洛江区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简称《标准》),飞灰不属于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的废物,而需经过处理、满足一定条件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五联单载明了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检测以及行政审批为前置条件,属于石狮生态环境局履行职责时应当掌握的政府信息,不涉及个人因素。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复议程序中没有进行审查。”法院判决,撤销石狮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复函》(简称《复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应予以撤销。

    芜湖生态协会污染防治项目总监张静宁表示,固废领域环境信息公开相对较差,希望借此案促进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固废领域的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对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的监管。

    五联单”涉及个人隐私?

    飞灰被定义为“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是每个垃圾焚烧厂都会产生的“危险废物”,这些飞灰常常富集大量重金属和二噁英,如果处置不当,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我们申请信息公开是想了解政府有没有对整个飞灰处置链条进行监管,即有没有掌握完整信息。”张静宁说。

    2020年,芜湖生态协会向石狮生态环境局申请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有限公司(简称鸿峰公司)的飞灰转移五联单、飞灰实际产生量、飞灰去处信息、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的信息公开。

    工商登记显示,鸿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污泥处理、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利用项目等。2019年第四季度到2020年第一季度,鸿峰公司共产生飞灰固化物26883.853吨,并将这些飞灰送往石狮市飞灰填埋场。

    针对飞灰转移五联单的信息公开申请,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申请的“飞灰检测报告”被认为是非政府信息,让芜湖生态协会向公司申请信息公开。

    芜湖生态协会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石狮生态环境局的答复后,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议申请,并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维持决定。随后,协会向泉州市洛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不涉及个人隐私

    获得的行政诉讼判决书显示,芜湖生态协会认为,两被告石狮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当扩大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致使原告促进环境监管的研究和公众监督权益受损。

    石狮生态环境局辩称,芜湖生态协会申请的“飞灰转移五联单”经答辩人电话咨询鸿峰公司,该公司认为联单上的有关信息涉及公司隐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石狮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公开。

    针对芜湖生态协会申请的飞灰检测报告,石狮生态环境局认为,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简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需经处理并检测满足相关指标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应将飞灰检测报告上报环境部门。

    石狮生态环境局表示,日常监管过程中也未以任何形式保存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的飞灰检测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辩称,飞灰检测报告是鸿峰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取得,石狮生态环境局在履职过程中未获取和保存飞灰检测报告,也认为飞灰检测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畴。

    泉州市洛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石狮生态环境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飞灰五联单涉及个人隐私。五联单载明了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检测以及行政审批为前置条件,属于石狮生态环境局履行职责时应当掌握的政府信息,同时恰恰证明五联单并不涉及个人隐私。

    法院认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复议程序当中已知飞灰检测是否构成石狮生态环境局在履职过程中可以获取的政府信息,以及五联单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但没有进行审查。

    泉州市洛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标准》,飞灰不属于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的废物,而需经过处理、满足一定条件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法院判决撤销石狮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复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应予以撤销。

    固废环境信息公开较差

    张静宁表示,由于飞灰转移五联单属于政府、垃圾焚烧厂、填埋场等多方主体参与且内部流转的信息,没有明确要求对公众开放,因此,相比于废气、废水,垃圾焚烧飞灰的填埋处置存在“黑箱”问题。

    张静宁表示,申请信息公开就是想了解政府有没有对整个飞灰处置的链条进行监管,即有没有掌握完整信息。而在环保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两周内没有给予答复,而是找了一些理由。“可以看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飞灰检测报告,而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不掌握企业飞灰处置是否达标的情况下,企业已经对这些飞灰进行了填埋。”

    作为一家环保组织,张静宁说,他们正在推动固废管理的信息公开,而目前来看,相比大气、水等环境信息的公开,固废领域环境信息公开相对较差。

    “泉州市洛江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到,生态环境局负有检索义务,默认的前提就是,环境部门应当掌握企业飞灰处置的相关信息,我们希望这起行政诉讼能促进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飞灰处置监管。”张静宁说。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