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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7月30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将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国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同日,民政部召开“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詹成付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社会组织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目前全国社会组织已达90余万个,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和社会管理成本,既有潜在风险,也有显性风险,给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切实开展好“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会议要求,要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限期整改等不同措施,不能“一刀切”适用,也不能“一棒子打死”。 按照《通知》的规定,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此次专项行动分工作部署、摸底自查、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四个阶段实施。 8月上旬,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8月中下旬,各地民政部门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9月—11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12月1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总结整治工作情况。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治任务来抓,迅速组建专班、配强配齐力量、确保工作质量,要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用好上半年开展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工作的成效与基础,加强系统谋划和工作统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风险防范。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加强风险研判和处置。要吃透法规政策精神,把握政策边界,确保整治工作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推进,切实防范因整治工作产生新的风险。 三要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重点宣传“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及整治的成效性;要及时做好舆情跟踪研判和处置,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要完善长效机制。专项行动虽然是阶段性工作,但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将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