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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公益游侠”的违法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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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1年06月0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蓝天救援队身后的律师们
如何化解“公益游侠”的违法尴尬?

    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为洪湖蓝天救援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近日,有一个组织在救援报道被反复提及——蓝天救援队。

    5月22日,甘肃山地马拉松事故21人遇难;

    5月22日,青海果洛州玛多县发生7.4级地震;

    5月21日,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县发生6.4级地震……

    蓝天救援队总是第一时间出现在救援现场,而他们还入了法律圈的新闻: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市蓝天救援队签约,为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涉及专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债务、婚姻继承领域等。

    新闻中提及,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武汉市蓝天救援队,在公益活动中给与救援队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草拟相关的规则制度,参与设计队内法律权益的各项活动,代理武汉蓝天救援队的诉讼及非诉讼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为武汉蓝天救援团队的公益合法活动提供建议和帮助。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穆律师说,合作两年来,主要对社会上侵犯蓝天救援队商标的侵权、社会捐助的合同起草,以及救援队员涉及的民事纠纷和法律咨询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至今已处理了五六起相关法律问题和事件。“他们从事着公益救援,当他们需要法律服务时,我们欣然愿意提供帮助。我们不想高调做宣传,低调做公益是本心。”

    通过检索发现,其实这并非个例。

    今年3月,湖北兴湖律师事务所与洪湖蓝天救援队,也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为洪湖蓝天救援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公益游侠的“违法尴尬”

    蓝天救援队成立于2007年,是国内第一支注册的民间公益救援机构。自成立以来,参与了包括汶川地震、天津港爆炸、援鄂抗疫、尼泊尔地震救援等国内外许多大型救援。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是在同一片蓝天下,蓝天救援队都是纯公益救援,甚至是自掏腰包,国人称他们是“公益游侠”。

    然而公益游侠在遇到合法合规问题时,却常陷入违法的尴尬处境。

    2021年5月20日,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在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中,已劝散非法社会组织11家,其中就有四川江油市蓝天救援队,需要被劝散。

    这是怎么回事?公益游侠怎么成了非法组织?

    事实上,虽然蓝天救援队有全国性的救援电话,可以做到及时响应,但协调该体系的北京蓝天救援队只是一个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地方性非企业社会组织。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社会组织形成上下级、垂直或变相垂直的关系。

    所以,全国性蓝天救援队其实是北京蓝天救援队采用《阜阳公约》规定下的“北京队-督导官-各地蓝天队”结构维持的全国体系。北京队向各地蓝天救援队进行“蓝天”品牌授权,并在各省设立品牌督导官,负责监督该省各地的蓝天救援队是否按照北京队规定的制度开展活动,不合格则予以除名。

    而江油市蓝天救援队,显然还没有通过合法注册成为民间组织,只能被劝散。事实上,这已经显示出民间的社会公益组织,在不懂法以及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时,表现出来的局限与短板。

    据《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48.7万个,基金会7580个。随着社会公益组织数量与细分程度的不断增加,外部监管与内部治理的需求也日益增强。

    不久前,北京蓝天救援队就发生过有人在网上兜售北京蓝天救援队企业微信号的事件。这与其“去商业化,远离利益”的核心理念有所违背。事后经核查,此事是人为恶意破坏。虽然相关责任人已离职,此事已准备移交警方,但社会公益组织由于内部管理上的问题,导致矛盾、纠纷、甚至违规违法的情况发生,从而影响其原本公益活动开展和公益使命的履行,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加强对社会公益组织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为公益组织提供公益法律援助,更不失为避免上述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的一大良策。

    公益组织助力社会治理

    我们不可否认社会公益组织对参与社会治理的贡献。社会公益组织一般是指依法设立的,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非营利性民间志愿组织,大部分社会公益组织以民办非企业的形式运作。但业界对社会公益组织尚未形成一个统一且完整的定义。

    《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中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为3374亿元,中国慈善事业总体稳中向好,但同时也存在着慈善资产管理工作长期严重滞后、志愿者组织经费不足(其中,志愿者自行中断服务占22.22%,志愿人员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占20.63%)、志愿者遭遇人身伤害,缺乏有效善后等问题的困扰。

    这些问题同样出现在蓝天救援队中。

    2019年,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在救助被困驴友时,遭遇山洪遇难;2020年,苏州蓝天救援队队员许鹏在运送物资支援武汉“抗疫”途中,遭遇车祸罹难。

    这群庞大的“公益游侠”,因为长期处于保险不足的尴尬状态,志愿服务中一旦发生意外,志愿者往往只能利用公开募捐和申请荣誉称号的途径,来争取救治或给家属的抚恤。

    早在2013年,民政部在《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中提出,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明确志愿者保险的责任主体、涉险范围和风险承担机制。但落实效果并不理想,因为能主动为公益社会组织,长期、定向提供公益法律援助对接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多,或者说大家的意识都还在升级中。

    司法部曾下发文件,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这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执业律师们在助残、助困、助弱、助穷上已经做了很多。而公益互助,用公益法律服务助公益性社会组织,显然从湖北那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举措来看,是个非常好的开端。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让专业成就更好的公益

    上海律协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郑祺律师曾说:“法律援助,始于恻隐之心,落于专业技能。法援不能仅靠一腔热血,它需要过硬的本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公益法律服务具有的重大意义在于:由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是填补法律服务缺口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法律援助制度之外的重要辅助和补充,更是专业法律服务提供的表现。

    公益法律服务需规模化、品牌化,更需借助第三方平台之力。

    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事业息息相关,但由于法律援助对象具有一定限制,一部分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无法得到援助。实践中,一些社会公益组织,如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调解机构在做法律援助的补充性工作,或者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群提供帮助。

    目前,各类创新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通过第三方来组织运营专业公益服务,是一个不错的尝试。2006年成立的恩派公益,是中国领先的支持性公益组织;2013年成立的深圳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都是试图破解矛盾的一些尝试。

    类似这种自发组成的律师(律所)公益团体正在越来越多涌现,唯一的不足,是合作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只是行业间的供方与需方的单线联系,缺乏社会更多元主体的参与,例如媒体、企业等,因此能触达到的社会层面还不够深入。

    到2022年,国家要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要求进一步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更好发挥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如此,进一步发展公益律师队伍、拓展更多法律公益服务渠道,打造公益法律服务品牌与规模,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同时,更进一步利用好“互联网+”法律新技术,使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智能精准、便捷高效、触手可及,都是法律助力公益的必经之路。

    (据微信公众号“律新社”)

    链接〉〉〉

    《阜阳公约》(节选)

    蓝天救援阜阳公约(下称本公约)是全国蓝天救援组织在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蓝天理念的框架内,本着“人道、博爱、奉献”的志愿精神,遵守“少说多做,默默奉献,完善自我,善待他人”的整体队训,以积极进取、严格自律的方式,参与蓝天救援活动以及行动的准则,凡参加蓝天救援队伍的集体及个人均视为承认本公约,自觉自愿地接受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的约束,与其他队友共同协作,努力完成蓝天救援各项活动以及行动之预定目标。

    四、蓝天救援队总部与全国各地蓝天队伍的关系是直属管理关系,不是联盟关系。蓝天各地申请建队由总部派出联络官进行审核和考查,符合蓝天建队标准经批准可以建队,授权合法使用蓝天救援队名称、标识物,并执行蓝天各项管理制度,坚守蓝天救援队发展理念。各地蓝天队伍的日常管理独立运作总部不参与管理,组织架构的变更及时上报总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蓝天理念、不服从全国统一管理、长期不参加专业培训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的蓝天队伍,经通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通告全国取消队伍资格,蓝天总部在当地将重新安排建队。

    五、蓝天救援队是知名品牌,其名称、标识、标志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本公约授权各地蓝天救援队在经过蓝天总部书面授权后,可使用“蓝天救援队”名称注册。但未经授权,私自注册、使用蓝天救援名称、标识、标志物者即构成侵权行为。对此,蓝天救援队总部有权追回其使用蓝天救援队名称的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另:蓝天救援所属分队正式成立不满一年或正在考核筹备期的队伍不建议也不授权以蓝天救援队名义申请注册。)

    六、凡自愿加入蓝天救援行列的个人,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普通人的行为规范,不要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事,申请加入者均意味着承认本公约,自觉自愿地接受本公约及依据本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则的约束。

    八、蓝天救援所属各地队伍的注册名,如果是社团注册则为:地方名加蓝天救援协会或蓝天应急救援协会。(例:北京市蓝天救援协会或北京市蓝天应急救援协会),如果是民办非企业注册则为:地方名加蓝天救援队或地方名加蓝天救援中心。(例:北京市蓝天救援队、北京市蓝天救援中心北京市蓝天应急救援中心),如挂靠政府行政部门以合作形式建队的,则为地方名加政府行政机构名加蓝天救援队,(例:北京市红十字蓝天救援队、北京市民政蓝天救援队)除以上要求的名称外,不可有其他任何个人、企业的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