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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男子王某林为牟利,雇人潜入当地的老山林场盗采矿石,盗采量达16余万吨,总价值440多万元。在国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背景下,王某林除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被起诉赔偿生态损害费用200多万元。 12月4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南京市检察院诉王某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并对受损的环境资源进行系统修复和一体保护。 盗采矿石16余万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林雇人偷偷使用机械,进入南京浦口区老山林场一个老的采矿宕口内(以下简称“一号开采点”),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7.8万吨,价值为19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林以浦口区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为掩护,又雇人使用机械,在建设施工红线外盗采矿石,开采灰岩6.5万吨,泥灰岩、泥页岩2.3万吨,价值250余万元。 根据南京市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内容,今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以王某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该案审理期间,王某林已退赔矿产资源款445余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王某林盗采矿产的地点位于南京江北的浦口区老山林场附近,靠近长江沿岸。老山属于3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南京的一道绿色屏障、天然氧吧。在庭审期间,南京市检察院认为,王某林等人因非法采矿的行为,虽已被采取刑事拘留,但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所以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11月,南京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环科院”)对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江苏环科院评估意见认为,上述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包括矿产资源的直接损失,还包括矿山开采,致使采矿场周围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由此带来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生态系统功能受到影响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是因为随着采矿场周围植被破坏,将会带来森林涵养水损失、水土流失、土壤侵蚀及树木放氧量的减少、鸟类生态价值损失以及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另外,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也会遭到损失。评估意见认定,王某林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费用共计229万元。 王某林的代理律师陈春河在庭审中说,自从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王某林表示认罪悔罪。得知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后,其还表示愿意全额赔偿损失,并在该公益诉讼庭审前足额缴纳了相关损失的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这个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比如,王某林的代理律师陈春河提到,一号开采点是原本就是老的采矿坑宕口,植被比较少。而二号采矿点植被状况较好,有大型林木。两个采矿点植被状况不同,应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损失,评估报告按照植被状况较好的二号采矿点作为参照计算损失,有失偏颇。 对此,江苏环科院专家杨国栋表示,根据现场调查,一号采矿点处于南京老山森林公园内,周边已经长出了较大的树木,要是没有二次非法采矿的破坏,这里能继续生长出茂密的林木,其植被状况将与二号采矿点一致,所以两个采矿点应该按照同样的标准来计算植被价值。 赔偿之外要系统修复 法院认为,王某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理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利用现有调查和实际勘测取得数据和资料,明确非法采矿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和矿山生态系统所起的生态服务价值,所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态资源损失,依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合理,结论可信。鉴定人出庭对植被遭到破坏的损失以及鸟类传播种子损失计算方法做出了科学合理解释。 鉴于此,法院判决,王某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 法院表示,长江岸线是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源,江苏已经对长江沿岸十公里以内进行整治,这也是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举措。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明显破坏了原始植被。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林草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这些植被的破坏又直接、间接影响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影响到生物多样性。 “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往往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因此,对破坏生态所造成的损失的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在修复方案和方式上要体现系统修复和一体保护。”法院认为。 (据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