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报记者 王勇 1 0月15日发布的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的问题。 报告提出要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 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上述目标的实现带来了希望。 《建议》提出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就包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 这一目标意味着什么,又能否实现呢? 待实现的“十三五”目标 201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建成与公共安全风险相匹配、覆盖应急管理全过程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就是其中的目标之一。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成果进行了考验。 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慈善法》实施以来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验。 考验的结果显示,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没有相关规定。 因此,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 健全慈善应急机制的目标能否实现呢?“十四五”期间或将迎来转机。 《建议》提出的“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包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 在具体目标上,《建议》提出,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要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这些要求能否实现呢?目前来看,相关工作已经在推进中。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并于当年11月1日施行。 2020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本次修改,是该法实施十三年以来的首次修改。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4月24日下午,修法工作专班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会上强调,要重点围绕这次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切实增强法律的完整性、可操作性、统一性,为“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0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显示,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成立了修法工作专班,相关工作正稳步推进中。 目前,修法工作专班已完成《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拟于2020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贵州人大网消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率队到贵州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重点问题开展调研。 《建议》的提出将进一步促进《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社会力量应抓住这一时机,积极推动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