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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意见》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相应出台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使社会救助在保障基本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每年有近5000万困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救助,实施临时救助1000多万人次。近5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分别增长8.7%和14%。各专项救助也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与新时代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比如,一些救助政策和保障措施只覆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制度之间协调联动不够,救助资源分散,救助信息不能互通共享,兜底保障安全网不够严密;救助方式和供给主体单一,难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一些地方投入不足,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当前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工作的短板和弱项。党的十九大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这为新时代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提出了兜底保障基本民生的综合改革举措,是引领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确定的目标原则和改革任务充分考虑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时代要求。 一是有效衔接扶贫开发政策,确保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无法脱贫的困难群众提供兜底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形成基本民生保障长效机制;三是根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实际,聚焦特殊群体,回应群众关切,增强社会救助的精准识别和反应能力,使有需要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四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和水平。 按照上述思路,《意见》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新时代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任务,分别从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第三部分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落实《意见》的保障措施。 七方面创新 《意见》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有不少创新举措,最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意见》要求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二是打造多层次分类救助体系。《意见》根据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社会救助划分为三个救助圈:最核心的是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第二圈是相对贫困人口(即低收入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第三圈是其他困难群众,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这种制度设计,针对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急难情形,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体系,将有效化解当前“低保捆绑”所带来的“悬崖效应”,既扩大了救助覆盖面,又突出了重点救助对象,确保真正兜住底兜牢底。 三是改革低保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未成年人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许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等。 四是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的“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紧急救助机制,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及时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等。 五是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在提供物质救助的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六是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县级民政部门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国统一。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等情况,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便民利民的救助服务。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通信息孤岛,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七是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职责、财政部门资金保障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专项救助职责。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等。 从五个方面贯彻落实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意见》贯彻落实。 一是制定贯彻落实《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二是切实发挥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专题会商,共同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同时,指导地方健全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立足构建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救助格局,加强资源统筹、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着力打通难点堵点,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共同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三是完善低保、特困和急难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做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确保各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兜底脱贫“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四是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政策落地。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指导地方全面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推动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 五是会同相关部门抓紧起草社会救助法草案,尽快报请国务院审议,推进社会救助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安全网,为“十四五”和今后更长时期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实现乡村振兴作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