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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益学分促成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养成
官民合作才是“99公益日”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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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通过公益学分促成大学生公共精神的养成

    公益类社会实践(以下简称“公益实践”)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综合型人才的必要环节,2012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倡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但目前公益实践学分的设置、认定及考核模式是否能真正起到培养学生公益精神的作用是存疑的。

    基于此,我们采用目标抽样的方式,共取得高校样本42例,对其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收集和分析后,再进一步对已毕业学生、在校学生、学分考评核算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公益机构负责人开展访谈,以期初步了解公益学分的运行方式与落实效果。

    对样本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到各高校的培养计划都突显出需要培养具有公益理念、公共精神和社会担当的新时代大学生理念,但仅指以学分作为核算标准的校内安排的公益实践活动,对于学生参加的校外公益活动,均被排除在外。

    在问题反馈层面,四类访谈群体最为核心的反馈意见是:已毕业的大学生认为公益实践评价方法单一,缺乏激励性质,公益实践学分的作用和效果得不到充分展现;在校大学生则表示为了毕业,往往会通过非自愿参加或通过人情关系拿到证明,无法激发他们的公益精神或公益理念;管理学分运行与核算的教务处、团委老师认为,学校公益实践活动缺乏具体有效组织、缺乏目标管理、缺乏分工协作的机制,另外,由于指导老师的工作量无法核定,缺乏一定的激励评价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参与指导的积极性;公益机构负责人则表示,熟人委托盖章现象时有发生,学生实践盖章学校即做认可,实践证明比较形式主义。

    其次,从公益实践学分的认知、管理、考评和范围方面反观高校公益实践学分执行的实际效果,以学生公共精神培养为宗旨的公益实践却形塑和强化了学生的功利主义,具体问题如下:

    第一,在长期的侧重课堂教学的培养模式下,高校以培养全方位人才为目的而设置的公益实践活动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很多被访对象认为,学校公益学分的设置是形式大于内容的,大学生对社会公益实践普遍抱有消极态度,存在“形式化参与”的现象,这与高校激发和培养学生公益精神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高校虽然在公益类实践活动的管理和认定总体上是参照课程学分的管理和认定而进行的,即在理念和操作上仍然将其当做“一门课”去评价。基于课程化设计的公益实践,其学分的管理认定缺乏明确且规范的教学目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计划、具有约束力的考核体系,导致公益实践学分管理过程中相关师生理解相异。

    第三,受制于各高校的分散的自主式实践的时间安排、实践机构类型、实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以及实践单位考核方式等考评所需数据均不一致,量化考核很难操作化且考评标准无法统一。

    第四,由于高校的学分化设置,服务效果的评价权单方面归于学校,学校与社会被割裂,导致公益实践考评陷入高校所认可的实践操作化流于形式且难以监督、高校规定之外实际参与的公益实践无法纳入考评体系的两难境地。

    究竟如何通过高校公益实践学分来培养学生的公共精神?

    第一,加大公益实践的培养权重,提升各方重视程度。加大公益实践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权重,将公益社会实践与学科课程教学相融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同时,可将公益社会实践纳入必修课程中期阶段,由专业教师或专职辅导员指导开展,让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与社会环境、社会需求相结合相适应。

    第二,完善管理认定机制,健全完整的实践培养体系。就学校层面而言,在以学分制方式考察认定公益社会实践效果基础之上,更应进一步考量公益社会实践的目标、组织协调与流程细则、督导与教师工作量折算、学分认定的标准与方式、相关的奖惩机制以及监督评估体系等细则,从社会需求和学生实际出发进行设计和优化;就监督评估体系而言,学校应与社会实践单位信息共享并对学生社会实践情况跟踪调查,以保证学生按照要求如实完成志愿服务,杜绝“虚假”社会实践的产生。

    第三,合理量化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更加合理的考评体系。学校的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公益实践考核和学分量化标准等问题,不应仅仅停留在文件层面,要进一步流程化到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学分核算制度层面,在此基础上建立明确动态化公益实践考评机制,将公益实践服务算作学分,通过强制性的推动,使公益服务由一门必修课内化成大学生自觉的社会服务意识。

    第四,打破学校壁垒,搭建学校与社会实践的联合平台。社会不仅是学生实践的阵地和平台,也应是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引与评价者。以志愿服务为例,既然全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志愿者服务登记平台,学校则应与其对接,实现校内校外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登记与认证,并将其计入学校的学分考评系统之中。可进一步将学校内各专业培养与之对应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相对接,学校内特定的公益社会服务与各特定社会组织与机构相匹配,搭建学校与社会在公益社会实践上的联合平台,最终让学生的公益社会实践在学校和社会中都被看见和正确评价。

    甘肃政法大学 任文启  郭佳欣  袁 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