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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7月2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街道级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实践探索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俞祖成 王一迪/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及推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NGO)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趋增强。目前,在我国境内长期活动的境外NGO数量达到1000多个,其业务活动涵盖儿童福利、灾难预防和救助、教育、环境、健康、社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等诸多领域。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先后出台多部相关法规政策,但一直未能涵盖所有的在华境外NGO,也未能实施统一的境外NGO登记管理制度。

    鉴于在华境外NGO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以及少数境外NGO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我国政府果断放弃长期秉持的“不承认、不取缔、不接触”的“三不”政策,于2016年4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NGO管理法”),从登记与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成功构建全面系统的境外NGO管理体系,引起国内外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的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有511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登记,临时活动备案2442项。本文拟探讨法律的实施对境外NGO管理会产生何种效应。

    第一,增强了境外NGO的公信力。根据境外NGO管理法的规定,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此外,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也应当依法备案。换言之,如果境外NGO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则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在笔者的实地调研走访中,很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在华境外NGO均表示,依法登记后大大增强了境外NGO的社会公信力,吸引了更多的潜在合作伙伴,并更为顺畅地开展自身业务。

    第二,为境外NGO提供了便利和服务。境外NGO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境外NGO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依法为境外NGO提供政策咨询、活动指导服务。笔者在对那些成功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NGO的访谈中了解到,它们登记注册之后的日程运作过程中,确实享受了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例如,以提供众筹平台及相关能力培训为主要业务的“全球赠与基金会”在登记注册过程中,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此,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获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与其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将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介绍给这家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最后使其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又如,在“全球赠与基金会”开展活动过程中,当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仅对其在辖区内的业务活动提供支持,也对其外地的活动业务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为境外NGO寻求问题解决提供了途径。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NGO在日常运作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为此,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安机关境外NGO管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协调机制,随时接受境外NGO的咨询并及时提供解决方案。无论是资金问题,还是银行转账所需文件问题,抑或活动的变更和延期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基本做到有求必应。此外,当境外NGO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遇到阻碍时,登记管理机关积极地出面协调和对接,从而推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强化了境外NGO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对话和沟通。境外NGO管理法实施后,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建立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沟通渠道,强化了境外NGO与政府部门的对话和沟通。例如,境外NGO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将相关文件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之后,通过书面形式在指定的网络系统里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从而形成一套境外NGO与政府部门之间极为顺畅的书面沟通程序。又如,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计划、年度变更以及一些重大事项等关键节点时期,登记管理机关会采取面对面的座谈会方式,与境外NGO进行沟通和交流。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采用点对点的微信交流方式,使境外NGO可以随时找到所需对接的人。

    当然,笔者在实地调研中也发现法律实施面临的一些问题,例如业务主管单位划分仍不够全面、登记管理机关内部职能不够明晰、相关政府部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存在不一致等。此外,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华境外NGO的发展高峰已在法律实施之前结束,许多境外NGO在我国开展的活动或项目已告一段落,从而迫使它们重新思考是否需要在新法律时代继续在中国开展活动或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在立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为境外NGO在登记和备案、日常监管以及指导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灵活机动的解决方案,努力消除境外NGO在门槛准入、监督管理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