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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5月25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在今后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检查常委会有关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慈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6部法律和1个决定的实施情况。 据《法制日报》报道,这次执法检查是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此次检查将重点检查贯彻实施法律的总体情况,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募捐规范情况、财产信托和管理情况,捐赠人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情况,慈善服务发展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政府促进慈善事业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那么,对《慈善法》实施情况究竟如何检查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将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2、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实际上,在《慈善法》通过一年后,2017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先后在海南、浙江、湖南、上海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以了解《慈善法》的实施情况。 当然这种专题调研并不是执法检查。 2017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组在海口召开慈善法实施情况座谈会,围绕海南省贯彻实施慈善法的情况进行座谈。海南省民政厅、海口市民政局、琼海市民政局、海南慈善总会、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海南公益报海南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2017年4月18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组在浙江调研《慈善法》实施情况,并在浙江省人大召开专题座谈会。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国税局、地税局、网信办、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 2017年5月23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组在长沙召开湖南省实施慈善法情况座谈会。湖南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汇报了工作情况,其他与会的有关职能部门、慈善组织负责人和全国人大代表作了发言。 2017年5月25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组在上海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就上海开展慈善法实施情况听取汇报。上海市人大、民政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等单位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座谈会。 根据2018年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职责改由新成立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承担。 新的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整合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 目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何毅亭,副主任委员共8位,分别是邓凯、江小涓、景汉朝、宫蒲光、陈斯喜、李培林、任贤良、姚建年。 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曾担任民政部副部长,目前还担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