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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岛市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公建(办)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投资建设、购置或租赁的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营模式。 养老设施原则上实施公建(办)民营的养老设施包括: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或购置、租赁的养老设施(含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同);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办法》明确了四个基本原则。 履行公益职能原则。实行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保障人员、特殊群体老年人基础上,向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确保资产安全原则。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公建(办)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政策引导原则。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源,科学设置公建(办)民营的条件和形式,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公办服务养老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健全监管体系原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制度和标准,依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办法》对政府保障人员和特殊群体老年人进行了定义。《办法》还对资产清查和评估、招投标方式、机构责权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据青岛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