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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保护,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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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4月2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关于儿童保护,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 本报记者 武胜男

    近期,“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爆舆论。涉嫌儿童被性侵、猥亵、虐待等丑闻近几年不断被曝出,“韩国N号房事件”“湖南16岁少女被囚地洞24天”等。在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儿童面临着暴力、虐待、忽视和剥削问题。

    面对屡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儿童权益遭到侵害事件,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公益组织可以做些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儿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事发后公益组织又应该如何及时、有效地介入?我国的儿童保护机制是怎样的,政府部门做了哪些工作?国际上有哪些儿童保护的经验有值得学习?

    公益组织做了什么?

    儿童保护一般是指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照顾和监护,保护其免受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忽视的威胁。

    目前,我国一些公益组织在儿童保护方面开展的工作集中在宣传倡导上。比如“女童保护”项目、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男生女生”儿童防性侵教育、“阳光童年”预防儿童欺凌和暴力教育等项目。

    “女童保护”项目,一方面制定了专业的防性侵教案,进入学校、社区宣讲,宣传普及传播防性侵知识;一方面通过多方调研形成专业的调研报告,以推动立法保护和规章方面的改进。截至目前,为290多万儿童普及了防性侵知识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在儿童保护方面的工作,包括困境儿童帮扶、留守儿童关爱、“男生女生”儿童防性侵教育、“阳光童年”预防儿童欺凌和暴力教育等多个项目。截至目前,“男生女生”儿童防性侵教育项目惠及重庆地区的2.5万名困境儿童。

    作为“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全球合作伙伴”的一员,世界宣明会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为主题,开展“重享家,世界更美好”的倡导行动,期望中国的男孩和女孩在积极和关爱的环境里成长,免于家庭暴力的威胁。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通过开展儿童保护宣导计划、社区儿童保护营造计划、受虐儿童救助计划等减少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

    除了事前宣传之外,也有部分机构在开展“事后介入”项目。

    救助儿童会在云南省试点建设了一站式未成年人性侵受害者取证与保护中心,加强警察、司法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合作,确保儿童获得所需的医疗、法律和社会心理服务。

    救助儿童会是英国的儿童慈善机构,目前在60多个国家开展儿童救助工作。2016年在中国多个偏远落后地区开展了儿童保护项目,受益儿童近3.3万人。

    社区是开展儿童保护的重点区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中国试点探索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创新模式,并把好的实践经验向更多地区推广。

    世界宣明会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132所儿童之家的运作,建立儿童及家庭友好的生活环境,支持社工、本地组织举办儿童保护的相关活动。

    儿童保护体系逐步完善

    公益组织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儿童保护方面,政府可以发挥的作用更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引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为主干,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20世纪90年代,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福利保护制度体系建设逐步走上与国际接轨的规范化发展阶段。

    经过两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制定,儿童生存、健康、教育、保护和参与等多项儿童权利获得保障。

    《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19》指出,2018年,国家层面出台儿童福利与保护相关政策文件47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首次纳入政策视野,以18岁以下儿童全年龄段发展为视角的政策设计路径逐渐清晰,我国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建设专业化和普惠型特征更加凸显。

    民政部官网数据显示,2018年国家层面提供的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有651个,床位9.7万张。2018年,全国各级支出儿童福利经费49.6亿元,其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39.5亿元,其他儿童福利经费10.1亿元。

    2019年,根据《三定方案》,民政部新设儿童福利司。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民政部2019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儿童福利司的成立,将进一步理顺完善儿童福利工作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也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配合的工作机制,对今后系统推进儿童福利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好广大孤弃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儿童的合法权益,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要直面儿童福利短板

    儿童福利司已经运作一年多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没有形成呢?

    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在接受媒体采访对2019年的儿童福利工作进行回顾时表示,2019年儿童福利司都干了些什么呢?全国孤儿基本生活费首次提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首次纳入国家保障;既有政策的覆盖面调整;农村留守妇女真正纳入民政工作范畴。

    郭玉强也提到,儿童福利方面但仍有不少亟待打破的瓶颈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概念多元;其次,法律法规缺失滞后;同时,专家理论指导不足;此外,基层队伍专业能力不强。

    郭玉强表示,下一步,将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照料制度、家庭替代照料制度以及从过往工作乃至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有营养有价值的内容,更加完善儿童福利制度。

    在具体工作方面,要在地方建立儿童保护和福利指导中心,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做好指导、摸排、探访、帮扶、照料服务等工作。

    “顶层设计离不开基层的落实,儿童福利司出台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落地,也同样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郭玉强表示。

    保护儿童是全社会成年人的普遍责任,如何将责任落到实处?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花菊香曾撰文表示,未来需强化所有成年人的儿童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扩大福利资源;提高儿童工作者专业化水平和职业化程度,满足儿童多元化的专业服务需求。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曾建议,需加大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做好预防工作,建立儿童保护事件的跨部门多专业介入工作机制。

    作为一线的实践者,湖北省荆州市四叶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卢文博在媒体撰文提出,需要在服务机制、社会组织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统筹推进。要落实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统筹协调发展。培育儿童服务类专业人才队伍。逐步落实家庭监护监督。

    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的儿童保护工作是如何做的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曲靖师范学院老师刘苏荣在其论文《论英国的儿童社会救助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中指出:二战后,英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主要有:1956年《性犯罪法》、1958年《(少年)婚姻诉讼法》、1959年《婚生子女地位法》和《精神健康法》、1960年《猥亵少年儿童法》、1962年《苏格兰教育法》、196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1980年《儿童监护法》和《收养照管法》、1989年《儿童法》和1991年《儿童抚养法》。

    以1963年通过的《儿童和青少年法》为例,它规定:

    “当儿童在家庭里受到不当待遇时,地方政府有权干预,为儿童提供援助。社会工作者会介入到家庭事务中,教育家长正确对待子女,甚至安排家长的财务,以保证儿童的生活。在家长财务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政府还可以对其子女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

    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了《每位孩子都重要》的绿皮书,明确指出:要真正贯彻“每位孩子都重要”的理念,仅仅依靠降低儿童面临的外在危险因素是不够的,而应该使每位儿童自身的潜能都得到最大的发挥,都能获得最好的发展机会。

    美国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刘黎红、周镇忠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的《浅析以社区为基础的美国儿童保护》指出,美国是最早建立起“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体系的国家之一,通过关注、预防、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为儿童的社会再融入提供支持,美国的儿童保护体系起到了为各类遭遇困境的儿童输送福利资源、支持和赋能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美国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定了“以社区为基础的项目”的目的、管理组织及职责、资金数额及分配、申请条件、项目要求、执行措施、评估要求以及网络建设。规定有关项目类型可以包括家庭资源项目、家庭支持项目、志愿家访项目、育儿教育项目、互助项目等。各项目可以提供跨专业、跨部门的整合性服务,包括:核心的家庭资源和支持服务;必须通过与其他地方性机构签订协议来提供的其他核心服务;可获得的任选服务。

    如何借鉴这些经验做法呢?在《论英国的儿童社会救助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刘苏荣提出:我国应该像英国一样把儿童社会救助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突出政府在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同时发展壮大民间儿童救助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必然选择;建立儿童社会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势在必行;必须提高儿童社会救助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