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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服务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提出,要坚持以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为导向,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推进。 一是把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居家社区养老,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又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对于机构养老,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对于医养结合,注重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加强衔接配合。 二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对养老机构依法处置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明确了责任。 三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应养尽养;鼓励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据民政部网站) 福建:出台关爱疫情防控城乡社区工作者15条措施 近日,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具体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做好工伤认定并落实待遇、开辟绿色通道等15条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爱保障。 《通知》指出,各地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工作补助,重点向从事疫情防控宣传、摸排、检查和高速路口、国道口、村口设卡防控等城乡社区工作者倾斜。 《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由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及时救治。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快认快办”,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通知》要求,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村)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批准。除因社区(村)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村)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通知》指出,将从省、市、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抽调更多干部特别是表现优秀的骨干支援基层,进一步推动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村)开展志愿服务。发挥“三社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发动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参与社区(村)防控。 (据民政部网站) 广西:出台7项措施帮助民政服务机构纾难解困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制定若干措施,支持民政服务机构加强疫情防控。 一、支持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对于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营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自治区根据各地入住机构的服务对象人数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开具证明、联系单等方式,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三、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减免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申请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点,鼓励各地给予运营方适当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 五、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需要交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适当减免场地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适当为租户减免租金或运营管理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民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和补助期限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七、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疫情防控。将规范运营的民政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发挥各类慈善捐赠平台作用,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力量向民政服务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物资捐赠、资金支持活动。 (据民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