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数字
   第03版:新闻
   第04版:新闻
   第05版:新闻
   第06版:新闻
   第07版:新闻
   第08版:封面报道
   第09版:新闻
   第10版:新闻
   第11版:新闻
   第12版:新闻
   第13版:新闻
   第14版:专题
   第15版:益言堂
   第16版:寻找慈善传统
民政部、腾讯基金会
启动全国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战疫关爱保障行动
中央要求进一步
关心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

版面目录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数字

第03版
新闻

第04版
新闻

第05版
新闻

第06版
新闻

第07版
新闻

第08版
封面报道

第09版
新闻

第10版
新闻

第11版
新闻

第12版
新闻

第13版
新闻

第14版
专题

第15版
益言堂

第16版
寻找慈善传统

新闻内容
2020年03月1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中央要求进一步
关心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

    2月21日下午,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纪恒,深入北京市有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婚姻登记机关,调研民政疫情防控工作,慰问一线社区工作者和民政干部职工

    ■ 本报记者 王勇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八项措施。《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

    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民政部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牵头协调职责,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好农村社区工作者保障待遇,加强《通知》落实宣传督导。

    提出八项关心关爱措施

    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

    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民政部:解决好农村社区工作者保障待遇

    为了切实把《通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提出了进一步的落实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协调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好《通知》确定的八个方面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资金保障到位。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报批以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贯彻落实《通知》的政策文件或方案,做好与本地区已有政策措施的衔接。要重点推动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工作补助标准,确保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发放到位。

    要协调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特别是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农村社区工作者保障待遇是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保障农村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社区防控经费等方面的资金来源渠道。

    要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现以县(市、区、旗)为单位,统一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措施,统筹改善工作防护条件。要科学测算农村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推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增加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安排奖补资金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民政部门要广泛宣传《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和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及时发现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整理事迹、大力宣传报道,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继续发扬不怕吃苦、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精神,当好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排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