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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2月28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了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 据蓝向东介绍,这四个案件涉及不同罪名,行为特征突出。既有编造虚假疫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殴打社区防疫人员、民警的行为;既有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实施诈骗的行为,又有向疫情防控一线销售大量假口罩非法获利的行为。 在通州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QQ传播,直接覆盖人员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孙某某、蒋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于2020年1月27日12时许,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骗取他人向孙某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截至案发,尚未有钱款转入被告人微信账户。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孙某某、蒋某具有犯罪未遂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8日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向石某某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两家受捐赠单位告知石某某所捐赠的口罩不符合防护要求。经核实,涉案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且用于捐赠疫情防控一线,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销售假冒口罩,其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没收销毁。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郭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管理措施,并因此与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争执,郭某用手击打刘某某头面部。后民警王某、胡某某依法将郭某传唤至警务站,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王某实施踢踹行为。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拘役一个半月。 蓝向东介绍,上述4起案件,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况等因素,均依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他同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高院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全市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云法庭”等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诉讼服务。 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