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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2月18日,《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外发布。 《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关心基层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 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 《通知》强调,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 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强化社区网格化防控体系,发挥城乡社区组织、社区工作者凝聚作用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协同作用,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务人员,动员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切实做好疫情监测、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环境整治、困难帮扶等各项工作,切实把社区防控的“网底”兜住、兜实。 各地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落实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要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协同防控,加强对辖区企业、学校等人员密集单位的指导,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坚决切断输入型传染源。各地特别是人口流入大省、大市要重点做好针对返程人员的疫情监测工作,实现入户排查和重点群体监控“两个全覆盖”;重点做好封闭式管理社区的人员疏导、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心理慰藉,引导救护、救助、消防等应急车辆按需进出,将各项防控措施抓早抓小、落细落实。 要统筹防控疫情和服务群众工作,避免在社区防控工作中“简单化”“一刀切”,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尽可能方便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加大对社区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照护力度,重点做好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子女亲属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空巢(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的救助保护,对生活无着流浪人员的劝导救助。 要推动社区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防疫基本知识宣传教育,统筹社区工作者、社区民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力量,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重点关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步宣传解读,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增强法治意识和防护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期间的矛盾纠纷。 适当发放补贴补助 《通知》要求进一步关心基层工作人员。 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向各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汇报,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规范社区防控工作数据收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最大限度压减不必要的材料报表,让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做好社区防控工作上。协调改善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重点配齐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各类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简易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支持开发适应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技术应用,强化人员排查、居家观察、出入管理、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防控环节的信息化支撑,减轻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各地要推动各类防控力量下沉,防控任务重、社区人手不足的地方,要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社区帮助工作;优化社区防控人力配置,合理安排参与社区防控工作人员轮休。争取各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办理专属保险。帮助解决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家庭实际困难,探索开展社区工作者心理健康评估。加大对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表扬力度。做好因社区防控工作牺牲的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家属慰问关怀工作,相关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当地党委、政府,并报上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 《通知》还强调,各地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运用党委和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充分解读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引导社区居民客观理性认识疫情,避免并化解恐慌情绪。要依托各类媒体、网站,大力宣传社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宣传优秀城乡社区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工作者、基层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先进事迹,为做好社区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