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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公众、企业、慈善组织等在内的社会力量都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中。 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有序开展工作?《公益时报》特别梳理了与防疫、捐赠等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医护人员保障、境内捐赠与使用、境外捐赠、交通运输、参与防疫、与企业个人相关的减免利好等多个方面,仅供参考。 一、 突发卫生事件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时间: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要点: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时间:2003年5月9日发布实施 ◆要点: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06年2月26日印发实施 ◆要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包括老年人、儿童、学生等特殊人群防控指南;幼儿园(或学校)防控指南、养老院、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居家隔离等特定场所防控指南;社区居家发热患者中西医结合医学管理专家建议(第一版)。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由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共23个问答,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参考。 6.《关于疫情,这些疑问有权威回应!》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由中国政府网发布,回应了交通、餐饮、出入境、防疫隔离、快递、物资、就医、就学等多个与公众生活、学习、工作有关的问题。 二、医务人员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时间:2003年5月9日发布实施 ◆要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3日 ◆要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做好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并开辟工伤待遇绿色通道;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三、境内捐赠与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时间: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要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时间: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要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3.《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0年1月26日 ◆要点: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4.《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 ◆时间:2020年1月30日 ◆要点: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31日 ◆要点: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时间:2020年1月26日 ◆要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7.《工业和信息化部就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与中国红十字会建立联动机制》 ◆时间:2020年1月28日 ◆要点: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田玉龙与中国红十字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平召集两部门专题会商会,就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畅通物资接收、采购、调配渠道等事项进行沟通对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境外捐赠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时间: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要点:捐赠对象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0年2月1日 ◆要点: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3.《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时间:2020年1月25日 ◆要点: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下转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