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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好发挥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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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发布
要求更好发挥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作用

    11月21日至23日,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率队到甘肃省宣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调研民政工作并召开座谈会(据民政部网站)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凝心聚力、抓紧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全会精神的学习宣传;健全和完善民政领域各项制度;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民政领域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会议。

    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根本保证,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决定》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民政领域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民政领域制度建设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民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深刻学习领会全会精神

    《意见》强调,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要深刻学习领会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

    要深刻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性成就。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不断改革探索取得的重大成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要深刻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要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国际竞争中显示出巨大的比较优势,展现出强大的生机活力,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要深刻学习领会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安排,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扎实落实民政领域各项任务部署,发挥民政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要深刻学习领会加强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要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要始终站稳政治立场,把好政治方向,加强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强化党的领导,为完善民政领域各项制度、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健全和完善民政领域各项制度

    《意见》提出,要健全和完善民政领域各项制度,其中多项制度涉及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

    第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从严治党的制度举措,全面加强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完善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领导和推进民政工作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民政工作各方面。

    第二,坚持和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能,健全完善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和民生兜底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梯度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立法,推动建立相对贫困人群扶弱帮困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推进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加大救助寻亲服务力度。

    完善和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特殊困难残疾人服务补贴、配置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健全康复辅助器具支付保障体系。

    参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合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组织开展全国儿童福利工作试点。优化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慈善法》,健全慈善募捐、慈善记录统计和慈善表彰制度,完善慈善捐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政策,协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和互联网慈善,更好发挥慈善的第三次分配作用。

    第三,坚持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紧紧围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职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推动完善中央层面城乡社区治理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建立全国基层社会治理评估调查制度、统计制度和信息直报点制度。制定城乡社区等基层协商规程,建立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促进基层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推进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村党组织领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深化村(居)务公开,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城乡社区延伸。制定实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政策文件,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整治。制定实施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增强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政策文件,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升社区服务质量。

    推进建立中央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推动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健全加强党对社会组织领导的制度政策,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等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四,坚持和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聚焦群众关切,充分履行基本社会服务职能,健全相关基本社会服务制度,让广大民政服务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配合出台改革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与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县级失能照护机构、乡镇敬老院、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相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提出,要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健全民政工作体制机制。要在党的领导下,健全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体制。

    健全民政领域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部门之间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激发民政事业发展活力。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健全民政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补足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

    第二,推进民政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广泛性和有效性,集中力量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细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职责,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机制,确保民政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三,完善民政领域治理方式。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科技等方式,推进民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民政机构自身建设,优化决策程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运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机制,创新服务提供方式,增强民政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各级民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服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努力实现各类民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口受理、协同办理”,让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深入推进“互联网+民政服务”建设,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精细化便捷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