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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宣判
受助方因隐瞒财产挪用筹款被判全部返还

    审判现场

    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筹款后孩子死亡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但是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让这个家庭不仅背上阴影了,更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

    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当天15时31分,莫先生的申请被审核通过。至次日21时55分筹款截止,共筹集款项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

    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16日17时许,莫先生按照水滴筹公司要求增信,他辩解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妻子刚刚找到工作。

    筹款结束后,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筹公司提出了提现申请,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4月18日,水滴筹公司将筹款153136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不幸死亡。

    2018年7月27日,莫先生之子去世后的第5天,妻子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筹款那次在医院住院用掉5.3万,其中31500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里有个基金2万元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借钱的情况……”。

    后水滴筹公司要求莫先生提交增信信息,莫先生称“申请过两个基金共6万后看病花费约3万,余下的在医院还没动用孩子就没了”,并表示水滴筹余款愿意拿来做慈善或退回。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

    为此,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不仅隐瞒财产 还没有披露已接受两笔救助资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之子2017年11月诊断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后在嘉兴市当地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治疗,进行了脐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心包穿刺术,曾出现低钾血症、心包积液、心肌病(心肌肥厚)、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巨细胞病毒感染、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等病症,先后总计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

    除水滴筹筹得的款项外,2018年1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4万元汇款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018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2万元,2018年7月31日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救助28849.71元。

    因莫先生之子病逝,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款在医院账户有结余3万元,该3万元被取消。上述救助款总计88849.71元,扣除结余取消的部分,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也达到58849.71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朝阳法院同时查明,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莫先生通过水滴筹发布的家庭财产情况与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自行申报填写的内容、妻子许女士的证言等也存在多处矛盾。为此,法院认定尽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基本真实,发起筹款时也确有求助意愿和客观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时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信息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存在问题。

    莫先生称,水滴筹款项用于偿还儿子治疗所欠债务。但是其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2018年4月15日后其子治疗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心脏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庭审中,莫先生承认违背上述约定,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儿子后续医疗费。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莫先生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水滴筹公司未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鉴于莫先生经催告至今仍未返还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健全规范加强自律

    完善资金监管使用

    一审宣判后,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向民政部、水滴筹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指出,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对于拓宽社会救助范围、促进民间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这些都给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隐患,一些诈捐、骗捐事件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

    对此,王敏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实现网络平台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的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实现筹集款扣划至医疗机构直接用于结算,从而改变目前筹款人直接提现的方式,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资金风险。

    朝阳法院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引导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集体加入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组织,规范流程、完善管理;指导推进网络服务平台自有资金与网络筹集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健全第三方托管机制和筹集资金公示制度。

    朝阳法院建议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企业,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