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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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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开始

    (网络图片)

    ■ 本报记者 王勇

    11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要突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要重点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中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等工作任务;要深入推广前期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明确支持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

    十项主要任务

    《通知》明确,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试点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组织实施、跟踪指导、成果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优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老年人助餐、助浴、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

    (三)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养老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四)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完善社区养老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通过购置、回购、改造、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修订版)》,加快建设养老护理员队伍,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对养老护理员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培养培训养老院院长和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六)建立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兜底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情况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推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经验,重点解决当地特困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问题,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七)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农村幸福院和养老大院,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

    (八)推动智慧养老,打造“互联网+养老”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广智能养老服务产品和技术的应用,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

    (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有序推动医养结合工作,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获得方便、快捷、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管机制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级行政区域均可申报

    《通知》明确,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申报地区及所在省份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本省份具有代表性。申报地区属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可适当给予倾斜照顾。

    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所属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

    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择1-3个地区并排序,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等所在的省份,可以增加1-2个深度贫困等地区(以地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推荐名额并排序,于12月16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地区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进行评审,确定试点地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通知》鼓励各省份参照已开展试点工作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在本省份范围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和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让老年人享有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