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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于俊如 8月30日,非营利法人财务治理论坛暨财务管理研讨会(成都站)结束,至此整个活动的行程也已经结束。从8月11日开始,该活动已在哈尔滨、天津、北京、济南、杭州、上海、南京、福州、广州、成都共10个城市开展。 2017年10月1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它将非营利法人这一制度安排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给予了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全新的法律身份,影响极其深远。 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要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社会组织在共治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在促使社会组织清晰认识其所具备的非营利法人这一法律角色深刻内涵的同时,重视和聚焦财务治理问题,对关系到社会组织生存的底线问题、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的结构问题及其在财务上的映射进行充分的探讨和研究。 但实际情况是,社会组织在组织内部治理、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多、需求高、挑战大的局面。 据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运营主管、北京协作者专业支持部主任杨玳瑁介绍,社会组织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解读、免税资格的申请、项目财务预算设计相关主题的培训需求很高;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中碰到很多具体困惑,如理事、秘书长参与具体项目执行能否领薪,工作人员工资、社保缴纳问题等;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也会遇到财务问题需要财务专家予以解答;有些社会组织则对资产如何保值增值让更多资源投入社会服务有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睿投咨询集团、睿信云财务、西安培华学院等联合举办了此次跨越全国10省市的非营利法人财务治理论坛暨财务管理研讨会,聚焦非营利法人财务治理议题,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为基础、对话探讨争鸣为形式、激发本土思维碰撞为特色。 杨玳瑁强调,在“规范与发展,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转型”的背景下,规范的财务管理是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常见问题及解答 1、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志愿者费用如何结算? 项目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三类志愿者费用,第一类是志愿者补贴,第二类是志愿者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第三类是由机构统一支付的志愿者保险费等费用。涉及与志愿者进行结算的,一般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费用。其中,志愿者补贴的结算应按照项目财务指引的要求办理,通常来说会要求志愿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在志愿服务签到表上签字等,补贴款的下拨建议采用银行汇款形式。志愿者因执行项目所发生的交通费等项目,可以据实进行报销。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第一是志愿者费用的结算支付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第二是需要提醒志愿者积极应对后期审计方可能发起的电话调查,如实向审计方核实确认提供志愿服务的具体情况。 2、社会组织租赁办公场地使用时,缴纳的电费开具的是人家户主的名字,这种能报销吗? 社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租赁房产,缴纳房产使用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取得的发票可以报销。但是需要注意,房产租赁协议中应写明由谁缴纳水电费,只有明确约定由承租方缴纳的此项费用开支方具有合理性。 3、企业出资成立社会组织,企业的出资社会组织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社会组织是否应在成立后向出资企业开立捐赠收据?如果开立捐赠收据,捐赠收据的开立时间应该如何填写? 企业创办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所投入的开办资金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争议。目前来看,在社会组织一侧的会计处理策略已经达成共识,即基金会的开办资金应直接记入”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而不应确认为捐赠收入。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基金会是否应向捐资企业出具捐赠收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流程,企业在投入开办资金时社会组织并没有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捐赠其对象应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结合社会组织一侧对开办资金不做捐赠收入处理的策略,可以得到社会组织不应向提供开办资金的企业提供捐赠收据的结论。 在上述观点下,企业的此项支出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原始凭证的准备?在上述观点下,可将社会组织的登记资料、企业出具的放弃开办资金财产权的文件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为原始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对企业而言,此项开支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即意味着事实上企业创办社会组织的资金应来源有自身的净资产。 当然,现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向企业出具捐赠收据,就捐赠收据的开立时点而言,应在收取款项时及时开具,由于捐赠收据采用编号管理具有极强的严肃性,所以如果在收取款项时没有立即开立也不能填开过去的日期,开立时应采用开票当天的实际日期。 4、关于项目管理、制约的一些要件,我们在哪儿能更为全面地进行了解? 就项目而言,应该仔细阅读项目方提供的项目财务指引文件。应该着重强调的是,围绕上述指引文件通常存在项目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着重加以注意,最简单的解决方案是项目部门在收到财务指引后尽快将原文共享给财务部门。 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项目财务指引,如果要对项目财务管控措施进行一般性的学习,建议将最新年度的中央财政项目财务指引作为学习材料,这些资料可以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下载。 5、咱们的民法总则中,提到除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殊法人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叫非营利法人组织。您认为非营利法人组织是否涉及独资及合伙的一些划分? 民法总则将民事生活中的“组织”分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大类,客观上来说非法人组织中确实存在以非营利目的设立的非法人组织,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其中合伙和个体就是现在说的非法人组织。至于未来是否会保留这种形式,要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完成立法并颁布生效后才能够确切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