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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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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我国古代的动物保护

    《田律》

    今年8月12日是第八个“世界大象日”。据央视报道,我国的野生亚洲象总体呈现增加势头,已从上世纪80年代的100多头,增加到如今的大约300头。我国实行全面禁止象牙贸易已经一年有余,相信在政府的大力监管下,亚洲象的增长趋势将会继续保持。

    其实世界上首个禁止象牙制品的禁令也诞生在我国。

    《清实录》记载,雍正皇帝因看到各地进贡象牙制品日盛,对于滥杀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颇有感慨,于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谕旨大学士等:“夫以象牙编织为器,或如团扇之类,其体尚小,今制为座蓆,则取材甚多,倍费人工,开奢侈之端矣。著传谕广东督抚,若广东工匠为此,则禁其勿得再制。若从海洋而来,从此屏弃勿买,则再造之风自然止息矣。”

    而从上古开始,各个朝代对于动物保护有着自己的理解和具体措施。

    最早的动物保护机构

    早在几千年前的五帝时代,就非常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当时管理山泽鸟兽的官员被称为“虞”。大禹治水时,舜帝同时派益为“虞”。现在看来,“虞”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而益是有记载以来世界上第一位生态保护官员。

    儒家经典著作《周礼》详细地记述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官员的建制、名称、编制及职责等。周代设地官,地官大司徒是政府官员中的六卿之一,地位非常重要,分管农、林、牧、渔等生产部门。而下属山、林、川、泽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并按山林川泽的大小制定了大、中、小三类机构及员工的数目编制。可见当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机构是相当健全的,其职责也很明确。周以后的朝代多数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来管理山林川泽等,以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职务叫“迹人”,由“迹人”设立界限、禁令,派人守护。凡田猎者都必须听从“迹人”的命令,规定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

    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布的《伐崇令》说:“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违者受到的惩罚很严厉。春秋时,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禁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其对于违反保护规定处罚更是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当时制定了春夏秋冬的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等。这些机构的设置和法令的逐步完善,为后来各个时期的野生动物保护奠定了基础。

    春秋时期的野保行动

    春秋时期,人们对于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的保护有了较深的认识,人们参与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日益高涨。

    《国语·鲁语上》记载了一个“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说的是鲁国宣公很爱玩,不顾时令,在夏天的时候,他带人去泗水泛舟撒网捕鱼。这事让大夫里革知道了,里革不顾君主情面,将宣公的渔网割断,扔到岸上,不仅如此,里革还对宣公讲了古代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度。他说:“古时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动物便开始活动,水虞这时才计划用渔网、渔笱,捕大鱼,捉龟鳖等,拿这些到寝庙里祭祀祖宗,同时这种办法也在百姓中间施行,这是为了帮助散发地下的阳气。当鸟兽开始孕育,鱼鳖已经长大的时候,兽虞这时便禁止用网捕捉鸟兽,只准刺取鱼鳖,并把它们制成夏天吃的鱼干,这是为了帮助鸟兽生长。当鸟兽已经长大,鱼鳖开始孕育的时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渔网捕捉鱼鳖,只准设下陷阱捕兽,用来供应宗庙和庖厨的需要,这是为了储存物产,以备享用。而且,到山上不能砍伐新生的树枝,在水边也不能割取幼嫩的草木,捕鱼时禁止捕小鱼,捕兽时要留下小兽,捕鸟时要保护雏鸟和鸟卵,捕虫时要避免伤害蚂蚁和蝗虫的幼虫,这是为了使万物繁殖生长。这是古人的教导。现在正当鱼类孕育的时候,你却不让它长大,还下网捕捉,真是贪心不足啊!”

    鲁宣公听了之后,不但没有生气,反而认为里革是为了帮助自己改正错误,要把这个破网保存起来,作为教训,时刻警醒自己。

    最早的保护鸟类法令

    到了秦汉时期,法令不断完善,对于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秦代虽然不像周代那样设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但是也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而秦代又以“严刑峻法”著称,让保护作用更具刚性。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虽然主要讲的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规定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体现了法律易于执行的特点。因此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在汉代,山林池泽等国家自然资源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平时严禁随意采伐,只有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才由皇帝下令开禁,以使百姓获得救灾活命的物资。所以汉代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得非常好。汉代还有专门的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法令。据《汉书·宣帝纪》载,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因此也可以说,这条法令是我国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

    一条执行了200年的法令

    唐宋时期,对于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保护不断深入,尤其是宋代曾有一条法令执行了200多年,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深入人心。

    唐中宗在位时的安乐公主,爱穿百色鸟毛织成的裙子,而且在当时引领时尚,一时众人纷纷效仿,各种珍禽飞鸟被捕捉殆尽。据《旧唐书·五行志》载:“(安乐公主)有尚方织成毛裙,合百色鸟毛,正看为一色,旁看为一色,日中为一色,影中为一色,百鸟之状,并见裙中……自安乐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唐玄宗即位后,接受了宰相姚崇、宋璟禁奢靡的意见,于开元二年(714年)七月下了《禁珠玉锦绣敕》,并对一些奇装异服采取措施,能染色的,“听染为皂”,无益于事的,“并即焚与殿前,用绝争竞”。而对于违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从此采捕百色鸟兽之风渐息。

    宋代十分重视生态保护,专门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于建隆二年(961年)下达了《禁采捕诏》:“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属阳春在候,品汇咸亨,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罗网,宜不出于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鱼虫,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申明之。”这个禁令是禁止在鸟兽鱼虫的繁殖、生长期采捕的,不仅要求明确,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续性,强调此令固定下来,每年都要重申发布予以执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又颁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诏》,其中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持竿挟弹,探巢摘卵”,并要求“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一诏书在前面的基础上,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200年后的南宋高宗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并说,“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决心和力度。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明皇帝拒食野生动物

    在封建社会,王朝统治者们的奢侈与爱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或者破坏起着重大的作用,即所谓上行下效。

    除前面所讲的雍正禁止生产象牙制品外,明朝也有部分统治者身体力行,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示范天下。《明史·食货志》载:“明初,上供简省。郡县供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仁宗初,光禄卿井泉奏,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斥之曰:‘小人不达政体。朕方下诏,尽罢不急之务以息民,岂以口腹细故,失大信耶!’”由此可见,玉面狸是当时供皇宫馔食用的一种野生动物,在当时也属珍稀野生动物。还有记载,明弘治年间(1488年-1505年),朝廷多次放生野生虎、猫、鹰、山猴、鸽等,并禁止各属国进献珍禽异兽。

    (据《羊城晚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