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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文兴 8月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民政部登记社会服务机构2018年度检查拟定结论公示(第一批)》,对45家机构的拟定结论进行公示,有多达10家机构未参检。其中,名为“中宠宠物及用品发展服务中心”连续四年未参检,“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在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后又连续两年未参检。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后,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正式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多“活”了两年的机构 8月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民政部登记社会服务机构2018年度检查拟定结论公示(第一批)》,对45家机构的拟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益时报》记者发现,在多达10家未参检的机构中,有机构竟已连续4年未参检,另有机构则在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后,又连续两年未参检,但两家机构的登记状态仍显示“正常”。 201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俗称的“民非”,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因新修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未颁布,目前,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执行。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然而,《公益时报》记者发现,在本次发布的拟定结论公示中,一家名为“中宠宠物及用品发展服务中心”的机构不仅此次“未参检”,在此前的2015-2017的3年中,也均“未参检”。 经查询,该机构成立登记于2004年9月,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其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记者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2018年11月30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决,中宠宠物及用品发展服务中心因未能给付欠款43728元,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而“天眼查”系统则显示,该机构法人代表王德成,还在4家公司中担任监事或董事,其中两家都因“逾期年检”或“超6个月未开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家连续4年未参检且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服务机构,恐怕今后难以存续下去。 而另一家名为“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的社会服务机构也连续两年未参检,而在此前的2015年和2016年,则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 该机构成立登记于2015年2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为民政部,其法定代表人陈永楷在多家企业担任高管。 无独有偶,其担任或曾担任高管的两家公司,分别被鹰潭和温州的地方法院列为失信公司,未履行金额达数千万元;其担任法人代表或高管的另外三家公司,则多次因未报送年度报告、未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除上述两家机构外,另有一家名为“紫光阁画院”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在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未参检,按规定,在公示期后也应予以撤销登记。 此外,《公益时报》记者查阅2015-2017三年间的民政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年检结果,发现:名为“商联国际非营利组织服务中心”的机构在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2017年则未参检,其登记状态目前仍为“正常”;名为“民升康复护理养老发展中心”的机构在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其登记状态目前仍为“正常”;名为“当代书法艺术院”的机构在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其登记状态目前仍为“正常”。 恐再难“续命” 去年至今,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从严有目共睹。 2018年1月30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失信社会组织设置“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活动异常名录”两个梯次的信用管理制度。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至今,全国范围内已有2250家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均被撤销登记或限期停止活动,另有3024家受到不同程度处罚的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明确指出,“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组织应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而第十五条第(一)项还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社会组织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而上述连续未参检两年的机构,既不在活动异常名录中,也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里。 当然,依照同一《办法》,“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此外,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组织还可豁免进入活动异常名录。若以上机构不属于此类情况,那么,在监管从严的大背景下,在公示期过后,若无异议,恐都将迎来被撤销登记的命运。 撤销前要走的程序 8月12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对当地62家社会组织作出登记处罚的公告,其中的细节再次引起记者的注意。 在此次撤销登记的62家社会组织中,云南省民政厅对其中42家的处理是“拟撤销”,并对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称,其原因是无法与这42家社会组织取得联系,限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陈述、申辩及是否要求听证的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益时报》记者随即试图联系“曙光防盲和低视力康复研究院”,但其所登记的手机号码已为空号,而“中宠宠物及用品发展服务中心”则无法查询到其联系方式。 无法与机构取得联系,很有可能是这两家机构目前登记状态仍显示“正常”的原因之一。 此外,《公益时报》记者还注意到,2016年1月18日,民政部对“中慈国际交流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的第一项即为“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此外,该机构还“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这是近年来民政部所登记社会服务机构被撤销登记的为数不多的先例。 其后的2016年6月24日,中慈国际交流中心清算组在网上发出清算公告,限“中慈国际交流中心”的债权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 记者再次查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其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据了解,社会组织的清算工作并不简单,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置清算财产。 按程序,社会组织的财产应按顺序支付清算工作本身的相关费用、给付与职工相关的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其他债务。并且,在偿清上述税、费、债务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未能按照相关章程、规定处理的,登记管理机关还需将该部分财产组织捐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在经历上述流程后,社会组织方可被正式撤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