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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8月0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专家建议

    (上接08版)

    张凌霄认为,首先,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品牌保护的一个重点。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社会组织作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营利法人,虽然登记注册机关为民政部门,但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包括享有名称权和知识产权等的权利。

    其次,如果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司注册了与已有社会组织名称相似的名称,那么就一定违法或者侵权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此处其他主体使用近似名称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社会组织名称在对方使用名称的区域和范围内应当具有显著知名度。如果社会组织的名称包括简称,具有显著性,并且经过社会组织长期、广泛地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则其他主体在相同区域内仍使用相同或相类似名称的,则有违法之嫌;二是其他主体使用相关近似名称,会造成公众误解为其他主体提供的服务系已有社会组织所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只要擅自使用他人近似的名称,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则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再次,虽然社会组织名称权或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后,社会组织可采取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一旦被侵权,维权过程较为艰难,且被侵权时社会组织的声誉可能已经遭受损害,不利于社会组织品牌维护。所以社会组织应及时将其名称或简称注册成商标,这样能尽量避免其他法人滥用社会组织的名称,损害社会组织的名誉,也为后续维权拓展了维权途径。若该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他人再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社会组织应对其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品牌等全部知识产权进行合法有效的保护,建立起社会组织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防护体系。

    对此陆璇也给出两点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保护。

    比如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升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让知识产权得以确认,该去登记的登记,有的可以去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把品牌与标识标志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可申请专利,机构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建立保密制度等。

    二是不要使用来源不明的作品。

    不乏有公益组织在微信微博中使用过他人的照片,被权利人起诉要求每张照片赔付相应金额。所以应尽量使用原创图片或文字,不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给组织或项目起名字之前要去网上进行商标检索,看是否和别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注册商标重合。

    两方面意识都有了之后可有效减少此类纠纷,另外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