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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探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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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中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探析(下)

    ■ 桂琰

    我国自古就有扶弱济残的文化传统,有关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思想根基深厚且传承不殆,随着历史推移不断丰富和发展,更在历朝历代指导着残疾人保障的相关实践,发挥着能动作用。鉴于思想文化的传承影响及受其制约的制度实践所具有的因循惯性,《中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探析》一文对我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进行挖掘和梳理,探究其发展脉络与主要内容,以期据史为鉴,去糟取精,助力于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建设。

    《中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探析(上)》梳理了包括儒家、墨家思想中的大同思想、民本与仁政思想、兼爱思想在内的我国残疾人保障的思想渊源,以及养恤、优抚、赈济与蠲免等思想或主张。本期推出的《中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探析(下)》将对、互助思想与残疾人保障的关系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的历史价值进行辩证分析。

    宗法思想 

    宗法思想发源于远古氏族社会的祖先崇拜,与中国以血缘为基础的古代社会结构紧密联系。《礼记 礼运》中规范“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这是宗法思想的基本伦理元素,体现了以血缘为纽带,以等级制为表观的宗法关系。宗法制度起于夏商时代,夏朝的建立开始了政治组织与原始社会家族组织的合而为一,开创了“家天下”的政治局面。西周时期,宗法思想开始完备,支持了以血缘为基础,与宗教紧密结合,父家长拥有绝对统治权的宗法制度。在之后的整个封建王朝,宗法思想一直处于最基本也最坚固的社会思想层面,是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一直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主要原因。

    宗法思想在对政府保障不能覆盖的残疾人救助上起到重要作用,它强调的是家庭成员对残疾人应当担当起照顾生活起居的责任。在我国古代,国家收养的主要对象是“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穷民”,地方对残疾人的救助亦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大量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并不可能得到国家与社会的帮助,只能以“讲好和礼,以笃恩纪”为宗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民间自我救助为主要形式的家庭和宗族来保障。同一家庭和宗族内部扶危济困、互帮互助,保证了家人和族人不因残因病因灾而难以生存,维护了家庭、宗族小团体的稳固与延续;同时,在宗族救助的基础上,由内及外,自近而远,推己及人,视国如家,也奠定了全社会一体的保障理念,有利于推动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

    当然,宗法思想的负面影响在于,残疾人自古以来便被视为家庭问题,残疾人由家庭成员照顾一直被认为天经地义,甚至残疾人的出生还被看成是上天对其家庭的惩罚,这一传统观念时至今天还在影响着一些人的思想,这不能不说是过时的糟粕。

    互助思想

    互助思想是得到儒家、墨家等共同认同的传统思想。孔子宣扬“仁德”,强调推己及人、助人为善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孟子在《滕文公》中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互,疾病相扶持”(《孟子·腾文公上》)。与儒家思想相对的墨子也提出:“有利者疾以助人”和“有力以劳人”(《墨子·兼爱下》),主张全社会组织起来,依靠社会的力量,有余力余财的人扶助贫困弱势的人免于生存危机。汉代于吉竭力劝人互助,认为智者养愚者,力强者养力弱者,后生养老者,此乃天经地义。宋代学者张载则主张“救灾恤患,敦本养末”,同时提出敬老、慈幼、扶困和济贫的愿望;同时代思想家程颐提出的“亏者盈之”的观点也同样包含互助思想因素在内。作为道家源头的老子也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可见,互助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得到公认的思想主张。正因为此,中华民族自古以来被认为是乐善好施的民族。

    互助思想包含着朴素而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即人人互爱、互助,符合社会需要和人类发展规律。这种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古代残疾人保障,既包括经济层面,富裕者应该给予贫困者救济;也包括人力方面,对残疾人实施养恤、照料和帮助;同时还涉及精神层面的怜悯、同情与慰藉。互助思想使残疾人保障跳出家庭和宗族,摆脱血缘束缚,促进了邻里、同乡甚至整个地区的民间保障。

    在我国农村地区,就不乏邻居照顾残疾人的传统,甚至农村五保户在晚年即使没有国家救援也能够在邻里互助中度过晚年。在城市,北京地区的四合院结构,便集中展示了邻里之间的相互照顾,这种照顾很自然地包括对残疾人的照顾。因此,互助思想不仅是一种伟大的思想,而且是一种可以付诸行动的思想,它甚至可以视为今天志愿者活动的源头,并且是相对固定、持久的志愿行为。

    启发与思考

    我国残疾保障思想发端较早且体系比较完整。大同思想、民本与仁政思想、兼爱思想作为残疾人保障思想的渊源,为其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肥沃的政治、文化和伦理土壤。西周时期既已出现有关残疾人保障的相关论述,思想之早实属罕见。具体的残疾人保障思想可按照政府、家庭与社会三条线索进行梳理。养恤、优抚、赈济与蠲免均是基于政府责任的保障思想,强调国家在残疾人保障中所起的作用,提倡给予物质、经济、政策等多方面保障;宗法思想深刻影响了家庭与宗族对残疾人的救助与保障,奠定了我国古代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基础的特点;互助思想则对整个民间行为起到催化作用,使残疾人保障有可能摆脱血缘限制,发展至邻里、相亲甚至整个社会。受上述思想影响,我国古代残疾人保障具有国家扶助和家庭保障的特点,并形成了以家庭和宗族为保障单位,以民间行为与政府扶助为补充的保障形式。这一点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当然难以为继,即国家与社会对残疾人保障的责任较之家庭与邻里而言,显得更为必要且重要。

    对我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的历史价值应该辩证分析。一方面,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兼具理想性与现实性。既包涵美好愿望,蕴含着人道主义光辉和人文关怀,又能够部分地被统治阶级所采纳,从而转化为实际政策、法律和措施,但毕竟保障有限,从而更多的仍然是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同时体现了先进性和历史局限性。虽然思想出现很早且不断传承丰富,具有前瞻性和实践性,但其目的始终是维护封建秩序,包括封建统治秩序与宗法制度,对残疾人也普遍存在着偏见与歧视,且让残疾人一直停留在被动救助和保障上。这一点显然并非现代社会所能够接受。

    我国古代残疾人保障实践活动内容丰富,对残疾人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水平和运作方式等都有过相应的规范,这对于界定和构架我国现代社会残疾人保障基本概念、范畴与体系可以起到参考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受到时代环境影响的历史局限,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去糟取精,正确认识其中的积极部分,予以发扬广大。

    (《残疾人研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