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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琰 我国自古就有扶弱济残的文化传统,有关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思想根基深厚且传承不殆,随着历史推移不断丰富和发展,更在历朝历代指导着残疾人保障的相关实践,发挥着能动作用。鉴于思想文化的传承影响及受其制约的制度实践所具有的因循惯性,本文对我国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进行挖掘和梳理,探究其发展脉络与主要内容,以期据史为鉴,去糟取精,助力于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建设。 残疾人保障的思想渊源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包含残疾人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思想源远流长,内容异常丰富。特别是儒家、墨家思想中的大同思想、民本与仁政思想、兼爱思想更是涵盖了相应的残疾人保障思想。 大同:大同思想是我国古代思想体系中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想,也是人们所追求的终极社会理想。在《礼记·礼运》篇中,记载了儒家创始人孔子这样一段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段话描绘了一个理想社会的蓝图,也蕴含了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理念价值——公平、正义、共享,可说是我国社会保障思想的源头。从总体上看,大同思想的理想主义成分太浓,但其提出的“矜、寡、孤、独、废疾皆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主张,却对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深具指导意义。 民本与仁政:民本思想与仁政思想是我国古代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前者的基本目的在于立君为民,立君为天下,“政在养民”、“养民裕民”;后者则旨在以德服人施“王道”,以民为本,爱民重民。二者在基本政治立意上均体现出国家或政府对民众的保障态度,在实践中也都把尊生重养的民生问题作为践行的底线和标准。正是在民本与仁政思想的指导下,历代统治者才会提醒自己为了维护政权注意关心人间疾苦,赈济贫困弱势阶层并扶助缺乏生活能力的民众。在中国历史上,一些朝代的统治者对包括残疾者在内的弱势群体施以援助,其思想根源莫不在于受民本思想与仁政思想的影响。 兼爱:兼爱是战国时期大思想家墨子的主要思想。墨子以兼爱为其社会伦理思想的核心,认为当时社会动乱的原因就在于人们不能兼爱。他提倡“兼以易别”,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爱有差等”的观点。他提出“兼相爱,交相利”,把兼爱与实现人们物质利益方面的平等互利相联系,他希望通过提倡兼爱来解决社会矛盾,并要求人们“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而统治者应对百姓 “饥即食之,寒即衣之,疾病侍养之,死丧埋葬之”(《墨子·兼爱下》)。虽然墨家兼爱思想在秦汉以后渐渐式微,其本身也存在矛盾和理想成分,但仍旧深刻地反映出了社会保障的本质属性——互爱互助。这种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古代社会保障实践,促进了政府与民间对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和关怀 综上,大同思想、民本与仁政思想、兼爱思想虽然不是残疾人保障思想的直接渊源,但确实是包括残疾人保障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思想的直接渊源。时至今天,建设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依然可以从大同思想、民本与仁政思想、兼爱思想中吸取丰富的营养。 古代残疾人保障思想 如果说前述思想只是为历史上的残疾人保障活动提供了思想背景,那么,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残疾人保障实践又确实形成了相应的学说,这种学说既是相关实践活动的总结,也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相关统治者采取措施的具体体现,值得今人重视。这方面主要有养恤、优抚、赈济与蠲免等思想或主张,而历史上的宗法思想与互助思想亦对残疾人影响深远。 养恤:养恤主要指在国家或政府的主导下,对包括残疾人、灾民、流民、贫民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医药和食品等物质帮助,并且加以安置的思想。我国历史上针对残疾人的恤养方式主要有施粥、施药、发放寒衣以及居养等,其中各种物质救助一般是临时性政府行为,居养则是政府安置残疾人的主要方式。养恤思想在我国历史上可追溯至《周礼》,《周礼》有云“疾医,凡民有疾病者分治之;司救,凡有天患民病,则以王命施惠”。可以看出,养恤从发生之始就是国家责任。《周礼·地官·司徒》提出“保息六政”,即“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此说与西周“尚德保民”思想一脉相承。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管子》从民本出发,提出了“兴德六策”(《管子·五辅》)和“九惠之教”(《管子·入国》)。“兴德六策”中“匡其急”包括“养长老,慈孤幼,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其中“问疾病”与“九惠之教”的“养疾”、“问疾”主张均是针对带病有残之人提出的。同时,管子还提出国家应该设置专门的“掌疾”之官,认为凡是不能依靠自身力量生存的残疾人,都应该被安排在“疾馆”中,由国家供给衣食,直至终老。这一国家收养的思想也代表了当时各家思想家针对残疾人的普遍主张。 养恤一说在《吕氏春秋》中也有所涉及,其中提出依据季节进行赈济和安抚的思想,比以前临时性、局部性的赈恤说有所进步,虽然存在许多理想成分和迷信成分,但部分被统治者采纳后仍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起到了保障作用。受养恤思想影响,汉代已有相对固定的政府机构收养并照料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保证其生存并施以医疗措施。南朝时期出现了固定收容残疾人的机构。至唐宋养恤思想不断完善和系统,对物质供给与实施居养的具体事项与运作方式给予了详尽阐释。唐朝有“悲田养病坊”实施救助,宋代更是集前代之大成,设立了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居养机构,如安济坊、居养院、福田院和慈幼局等。清代养恤思想突破传统,取得很大进步。思想家们开始意识到变残疾人被动为主动,不但要对其进行救济和收养,给予物质与人力帮助,还要教其生产劳动,帮助其自食其力。 优抚:优抚是国家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实行政策上、物质上的优待和抚恤。由于战争必然产生军人伤亡,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军队并稳定社会,都很重视对军队中伤残者与死亡者的处理以及对其家属的安置。我国的优抚思想源远流长,几乎与人类早期军事冲突同时出现,且历代都对战争伤亡者采取了特别的处置措施。对于伤残者本人,给予医疗、养老和物质帮助,授予奖励和荣誉称号;伤残或死亡将士家属,可以享受税收和徭役优惠,获得抚恤金、食物等物质赏赐。 在西周时期的历史文献资料中,就出现过有关伤残士兵优抚的记载,宫廷中也有专门医治伤残将士的医疗人员。春秋战国时期征战频繁,各诸侯国积极加强军事力量,重视伤残将士的优抚工作,优抚内容更加多样化,我国古代的优待抚恤思想也在此时基本形成。这一时期的优抚思想不仅针对伤残将士,还包括对其家属的保障;同时并不仅止于物质奖励与帮助,还提出医疗康复和政策优惠。汉代优待抚恤思想已经日渐成熟和系统。对伤残将士生活的保障由原来的几人几户共同负担劳作发展到赏赐田地,救死扶伤,减免赋税与徭役,以及对其家属予以优待等。唐朝是我国军事力量最强大的时期,此时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优待抚恤制度,并有着极为丰富的优恤思想。不但规定了医疗伤残和归乡后赋税减免的各项事宜,还提出对伤残将士医疗失职者给以惩处的规定。宋至明的抚恤思想承接前代基础,更为具体和详细。清朝入关前已经制定了八旗的抚恤定例,如分丁分地、发给粮饷和免除徭役等优惠措施。掌政后,对八旗和绿营的抚恤更作了系统的法律规定。 赈济与蠲免:自古残疾就常常与贫困同时出现,由于生理和功能原因,残疾人往往不能正常劳作以维持生活。在陷入贫困不能自拔时,赈济就给残疾人提供了生存救助与保障。与“入”相对应的是“出”,政府在给予残疾人物质帮助的同时,也经常采取政策倾斜,在我国古代赋税徭役沉重的背景下,对残疾人的税役予以蠲免。 赈济指用实物(主要是粮食和衣服布帛)和货币救济遭受灾害的百姓和生活极端困难无以生存的人们,以保障其最低限度生活需要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对缺乏生存能力的残疾人无疑是一种福音。赈济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救荒思想,一开始只适用于灾年的救济,后来演变为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开仓赈济,再后来又逐渐加入以工代赈的思想,形成赈物、赈款、工赈三大方略。宋代《救荒活民书》作者定义赈济“用义仓米施及老、幼、残疾、孤、贫等人,米不足,或散钱与之,即用库银籴豆、麦、菽、粟之类,亦可”(《康济录》)。可见赈济主要是采取发放物质的形式,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对残疾人的保障仅限于特殊时期的生存救济。 蠲免指对灾民和其他贫困人口减免赋税和徭役的思想。由于中国古代灾害频繁,农业社会又靠天吃饭,自然灾害极大地影响了粮食生产,加剧人民的生活困苦。遭灾之年减免赋税与徭役就是统治者的权宜之计。对残疾人来说,蠲免主要体现在减、缓和免。蠲免发源于西周,《尚书·大诰》有言:“民若有疾,宗曷敢不于前宁人,受休毕。”周礼中记载的“宽疾”,其实就是对残疾人放宽或减免税赋徭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活跃加之社会动乱,各诸侯国为保国家稳定纷纷采取对策,蠲免思想盛行。《管子》就主张对鳏寡孤独疾病者加以调查,并在政策上予以照顾。汉后历代思想家均根据时代需要对蠲免进行过改造和充实,宋朝出现了系统阐述。由蠲免定义可见,残疾人是这一思想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可以得到持续且固定的政策倾斜和保障,由此减轻生存负担,维持生活。 (据《残疾人研究》2012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