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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5月20日9时 今年4月15日,法国巴黎圣母院突发大火,受损严重。随后法国总统马克龙表示,将发起国际募款活动,重建巴黎圣母院。据报道,截至目前,全球承诺帮助重建巴黎圣母院的捐款已经突破12亿美元。然而巴黎教区大主教5月15日的声明却指出,这笔逾12亿美元的捐款目前大部分都尚未兑现。 巴黎圣母院是否能如愿收到这笔逾12亿美元的善款?目前来看,结果仍不容乐观。4月29日,就有法国媒体报道称,在巴黎圣母院发生大火之后,法国许多市政当局承诺将捐款支持巴黎圣母院的重建。但在随后的几天里,一些城市又表示将撤销之前的捐款承诺。 譬如,法国莫尔贝克市本计划捐款2600欧元,但遭到当地议会的投票反对。该市市长达尔克表示,经市政厅商议,他们决定收回向巴黎圣母院捐款2600欧元的承诺。而法国弗朗德勒地区也决定撤回原先10万欧元的捐助,他们认为,本地也有很多古建筑年久失修。10万欧元还可以投入到教育、交通等服务领域。 一些机构“诺而不捐”的做法给巴黎圣母院的国际募款活动增添了不少“后顾之忧”。对比国内,同样存在不少因为捐赠方无意或有意的悔捐行为而给有关公益机构或项目带来不良影响的现象。譬如,2003年,时为重庆市第二大奶业品牌的重庆太易乳业与重庆市红十字会签下捐赠协议,承诺向重庆市红十字会捐赠110万元,用于人道主义救助。这笔捐赠也堪称当时重庆市红十字会收到的最大一笔善款。然而最终此次捐赠没有兑现,太易乳业之后也已经停产。2017年,在河北邯郸新建成的新愚公希望小学爱心拍卖会上,一家企业将写有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领导手中。事后该企业却声称这个模型只是“道具”,现实中只能捐款2000元。 慈善事业是一项爱心工程,而不是某些机构或个人用来“作秀”的工具。承诺捐赠而不兑现不仅有违道义,而且在法律上也无法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另外,《慈善法》第41条也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虽然有这些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却很少有善款接收方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据了解,面对“诺而不捐”的行为,不少慈善组织会选择“谅解”捐赠方,他们认为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去追讨捐款,可能会把大家吓跑,影响以后的募款活动。 “诺而不捐”的行为不仅影响信用社会的创建,更影响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对于该行为的出现,你有什么看法呢?对此,《公益时报》联合凤凰网和问卷网推出本期益调查——“诺而不捐”,你怎么看? 调查结果显示,有47.05%的网友认为,“诺而不捐”行为出现的原因是捐赠方盲目承诺巨额捐赠导致后期无法兑现。也有27.77%的网友认为,捐赠方沽名钓誉,原本就无意要履行捐赠承诺。此外,还有12.29%的网友认为,是由于项目具体实施出现问题导致的。有12.19%的网友则认为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 慈善组织为什么放弃对“诺而不捐”行为的追究呢?超半数的网友认为,慈善组织筹集善款不易,因而只要捐赠方履行部分承诺,就可以谅解这种“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的行为。另外还包括担心吓坏其他的捐赠人,影响以后的善款筹集活动等原因。 45.65%的网友支持受捐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有41.96%的网友则认为,若对方诺而少捐也是可以谅解的。 网友留言: 熊非熊333:收回承诺而已,又不是给出去了再要回来。我相信如果真的捐了,人家也不会往回要的。 面中带刺:就是这个逻辑,承诺了必须捐款,不能诺而不捐 茶叶蛋和炸脸灯:弄得好像诺而少捐很光荣一样,和不捐一个性质。 ■ 本报记者 张龙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