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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在慈善领域,相关政策滞后并非个案。2011年4月,《公益时报》曾以《揭秘曹德旺股捐35亿元始末》为题,报道了福耀玻璃创始人曹德旺股权捐赠成立基金会的坎坷路。曹德旺原本计划捐出其家族所持有福耀玻璃股份中的70%、约7亿股用来成立慈善基金会,当时市值折算约35亿元。但由于那时国内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先例和相关法规,河仁基金会遭遇了注册、纳税和上市公司控股地位等诸多体制障碍。经过三年多的“折腾”,曹德旺最终得偿所愿,不仅首开中国捐赠股权设立慈善基金会的先河,也因此推动了“股权捐赠到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减免税政策”的落地实施。 长期致力于公益慈善政策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认为,税收政策通常是回应已有的发展情况并进行综合调整,政策制定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并预防出现税收漏洞,从而实现有效监管和促进,政策出台基本上属相对滞后。慈善信托的“母体”公益信托诞生至今发展缓慢,政府部门很难为了前景未知的慈善信托在落地之前就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 “首先要保证慈善信托的发心是否纯正,所投入的资金是否真正想要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当中去。还是变为政策制定部门所担忧的、所谓‘税收筹划的一个渠道’,这也是为下一步政策制定需要去厘清的问题。”黄浠鸣说。 黄浠鸣认为,慈善信托业务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也直接影响了慈善信托是否可争取到相关政策优惠的机会。 “你想要享受更多利好政策和优惠,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慈善信托的慈善支出比例和信息公开方面也要达到相应的要求,这其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定是对等的。慈善信托当然是充满生机的新生慈善力量,但无论对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来说,也有不小的压力和挑战,要谨防其演变为一场‘行业自嗨’。” 成长过程的“新问题” 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他最近接到了一些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咨询,这些问题是在慈善信托现实操作中逐渐显现出来的,而相关法律条文又并不十分明确。 “比如,某捐赠人将一笔资金捐赠给某基金会,这家基金会又以委托人身份用这笔钱设立了一单慈善信托。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基金会来说,这笔资金究竟是属于公益支出,还是属于投资理财?” 在何国科看来,如果将基金会设立的慈善信托资金的支出视作是“公益支出”,对公募基金会将是极大的利好。因为公募基金会要求年度公益支出为上一年度的70%,如果做了一单一个亿的慈善信托,那就基本上完成了年度公益支出的多半,这笔钱又可以做公益,又可以做慈善信托,何乐而不为?但这里面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你说它是公益支出,它又兼具理财属性;你说它不是公益,理财所得它又拿去投入公益了。这里面有个财政和法律界定问题。”他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也表示,根据目前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包括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类似慈善信托这样的项目可否列入公益支出。但根据慈善信托本身的性质来看,如果基金会将这笔慈善资产委托出去,这个信托资产就不再属于基金会了,亦无保留任何所谓“所有权”,所以这笔慈善信托实质上可以认为是该机构的一笔公益支出。她说:“目前现行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而言,建议相关政策部门未来可以进行这样的操作。” 何国科抛给《公益时报》记者的第二个问题是:“政府出面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合适吗?” 何国科认为,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发挥的是宏观政策、财税优惠、购买服务等多方面的鼓励支持,也可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慈善领域。但目前无论是《慈善法》还是《捐赠法》都表明了慈善信托的参与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面并不包括政府部门。所以,尽管当下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完成扶贫攻坚任务而设立慈善信托专项资金,但他觉得政府不应该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主体,因为这使得其中的一些法律边界似乎有些混淆。既然法律明确了这样的条款,那就不应该出现这种公权力的越位。 中国慈善资产管理论坛秘书长刘文华的看法则是“法无禁止则可为”。 他说:“从某种意义上归大类的话,政府和慈善组织都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如果能把政府的钱转为慈善资源,我觉得这是好事。不管是之前的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现在作为委托人的角色,都无可厚非。从现实状况来讲,我们国家的大多数资源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里,如果政府能够更多将资源倾斜给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不仅可极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很好地进行了资源配置,这种社会意义是很大的。” 作为一名“老公益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文华表达的担忧更多地来自慈善组织对信托公司和慈善信托的误解和质疑。 因为税收优惠和财产登记等问题均不落实,目前慈善信托无法体现其优势,慈善组织对其不感兴趣也是正常的。但是,他半开玩笑地告诉《公益时报》记者,信托行业是有钱的“金主”,慈善行业没钱但追求的“格调”似乎更高。基于慈善信托的现实发展需求,两个行业应该共同发力才有可能克服障碍和阻滞。但眼下有些慈善组织似乎把信托公司当成了竞争对手,好像觉得平白无故多了一个跟自己“抢饭碗的”,这种理解和认知很有点坐井观天。 “有时候我就很着急,我们的慈善组织怎么就没有动静呢?信托公司有那么多好资源、那么多高净值客户,还有愈加丰富多元的公益需求,我们的慈善组织为什么不主动与信托公司拥抱,去挖掘对接和沟通,而是满世界的去找钱?”刘文华说,“慈善组织应该欢迎信托公司的加入和合作,要善于向金融机构学习,如何服务好客户,满足客户的公益需求。咱始终要明白一点,慈善信托始终属于慈善行为而非投资行为。假如慈善信托的规模达到上百亿、上千亿元,即使其受托人全部是信托公司,我们慈善组织也要欢呼,因为这些信托财产的使用最终还得依靠慈善组织。” 中信信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认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非但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可以发展为很好的协作互补关系。 “从本质而言,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对应的客户群不同,资源禀赋和天然优势不同,在慈善信托的产业链上是互补共生的关系,能够共同做大慈善生态。”这位负责人表示。 4月14日,在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国际信托法前沿论坛”上,面对来自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和高校的众多代表,作为来自公益行业仅有的两位代表之一,回到母校的刘文华底气十足。他指出,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存在认识误区,网上流传的所谓“慈善信托十大优势”这类的段子更是充满误解(如:管理费低,只收1%不到,而基金会收10%;门槛更低,不限制规模;更规范、更透明、更有公信力;受托人无权擅自处理,确保了委托人的监督控制权……)。 在此次会议中,原银监会非银司主任高传捷认为,慈善信托三年来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探索了发展道路,带动了一批高净值客户参与慈善,改善了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才结构(增加了信托公司的高质量专业人才),确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刘文华则依然坚持自己的评价:“令人失望”,并指出这三年来的慈善信托50%是万元级别的小单。会后,高传捷与刘文华合影时笑言:“对新生事物要多鼓励。” 发展模式与政策推进的若干可能 说起我国慈善信托未来发展的可能模式,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浠鸣认为,未来以股权等非货币性的财产形式设立的慈善信托会有所增加,这前提又涉及到其价值评估和转让备案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从活动领域、范围和方式来说,慈善信托将更加多元。在存续期间方面,越来越多永续信托的诞生可能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但总体数量不会猛增,一则发展相对缓慢,二则相关政策也不会那么快就跟上。 黄浠鸣强调,慈善信托在操作上有天然优势,比较灵活,但在执行过程中治理结构方面的劣势就比较凸显,因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要只盯着数量和规模,而是要看既有的这些慈善信托到底做了多少真正具有慈善效益和推动社会发展、而且带来了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事情。 在“国际信托法前沿论坛”上,原银监会非银司主任高传捷做了几次主题发言。他指出,《信托法》出台18年,全国人大没有组织过一次执法检查,其修改也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了。在题为《慈善信托的发展与展望》主旨演讲中,他建议,要想尽办法,增加信托财产;增加有效合作伙伴,开拓广阔渠道;关注和追求公益效率,不要单纯追求数量和规模,务求解决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他说:“慈善信托核心的能动作用来自其本身属性所蕴含的慈善文化、博爱精神和奉献他人的正向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慈善信托未来的蓬勃发展是大势所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