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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4月0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可税前据实扣除

    3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华社记者 才扬/摄

    ■ 本报记者 王勇

    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发挥减税政策对扶贫工作的支持作用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强调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发展目标任务;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扶贫捐赠和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为发挥减税政策对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支持作用,会议决定,一是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三是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社会力量从事公益扶贫捐赠

    3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长期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有利于脱贫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

    二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和湖南湘西、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江西赣州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修订完善西部地区鼓励类目录;对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产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等;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税收,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是鼓励就业创业方面。对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给予税收优惠。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发挥小微企业吸纳贫困群体创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如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扩大享受减半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 

    四是公益捐赠方面,对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等。对个人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予以扣除。

    随着社会力量扶贫捐赠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我们了解到,一些企业对贫困地区单次扶贫捐赠支出金额较大,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即使结转三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同时企业捐赠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程丽华表示。

    程丽华强调:“这次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两项扶贫捐赠优惠政策:一是对企业用于重点贫困地区的扶贫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解决了企业所得税前不足扣除的问题;二是对捐赠给重点贫困地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减轻了企业负担。这两项扶贫捐赠专项优惠政策,将有效减轻参与脱贫攻坚战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攻坚的积极性。”

    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

    那么,企业的扶贫捐赠究竟该如何据实扣除呢?《公告》给出了答案。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实打实、硬碰硬落实好这些政策,是我们税务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在吹风会上强调。

    据孙瑞标介绍,今年以来,为了确保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从税务总局到省市县乡税务机构,都建立了一套“一体指挥、对表推进、铁账核算、全程辅导、精准服务、严格监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每一项政策,无论规模大小都会尽百分百努力落实好。

    “像扶贫捐赠、污染防治第三方等税收优惠体现在点上,但作用在全局,更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孙瑞标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