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王勇 “我今年准备在全国人大上提一个关于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相关条款的建议。在走访调研中我发现网络安全已经渗透到未成年保护的各个角落,目前法律层面亟待对网络猥亵儿童方面的立法。” 3月2日,在女童保护2019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这样表示。 座谈会上发布了《“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数据比往年低,女童和12~14岁年龄段儿童受侵害比例高。 同时,针对“网友作案多”这一现象,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业界专家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等进行了关于儿童保护机制的探讨。 网络性侵儿童呈高发态势 《调查报告》由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 《调查报告》显示,在2018年,“女童保护”收到多起儿童和家长求助案例,均为儿童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性侵。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的210起熟人作案中,网友作案39起,占比18.57%,是本年度案例施害人受害人关系统计中排在第二的作案群体。同时,在39起网友作案的案例中,有16起是在网络聊天平台、社交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上发生的,不法分子诱骗儿童发送裸照、裸体视频、进行裸聊、做猥亵动作等。 “女童保护”认为,这类案件更具有隐蔽性,一般家长也不容易发现,儿童由于有畏惧心理,通常不会主动告诉家长。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儿童接触网络机会的增多,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的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频频曝光的案例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必须引起重视并寻求解决对策。这对家长监护、平台监管、司法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表示,人民法院近年来对性侵害儿童犯罪持续严厉打击,也审结了一批在网络空间实施的猥亵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鉴于猥亵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当引起关注:首先,这类案件客观痕迹物证少,相当一部分案件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害人的指证,对司法人员如何准确审查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儿童网络性侵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伤害的评估,需要更新理念和技术支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介绍,在办理未成年案例中,检察机关发现性侵问题比较突出,网络猥亵是新型犯罪。从犯罪认定来看,非身体接触型性侵也能构成猥亵犯罪。去年最高检发布关于网络性侵儿童的典型案例,也是为了指导和支持地方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猥亵儿童犯罪。“家长发现网络猥亵情况要及时报案,相信司法机关。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固定证据收集是一个难题。对于受害儿童,家长要站在孩子保护的角度多给予关心帮助,必要时对孩子进行心理治疗。”李薇说。 防性侵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此次报告发布方之一的“女童保护”已连续6年对中国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此次报告涉及的调查将重点放在了家庭教育上,并聚焦网络性侵问题。对于缘何会关注网络性侵问题,报告特别谈到,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中,对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裸聊等行为,均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而“女童保护”在协助指导求助儿童及家长报案过程中,发现部分家长及地方公安部门对此认识还不清。 通过2018年国内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调查,报告总结了以下几点发现,并指出,预防网络性侵害,不仅需要儿童有防范意识和技能,更需要家长做好监管、教育工作。 发现一,超七成家庭的儿童上网,儿童上网监管亟待重视。 发现二,仅四成家长能从孩子言行中判断其是否受到性侵害。 发现三,超八成家长知道让儿童裸聊等行为属于违法。 发现四,遇到儿童网络性侵不予立案情况,超七成家长不知如何应对。 发现五,超九成家长支持公益组织进校园进行性教育、防性侵安全教育。 急需规范网络运营商行为 “我听了‘女童保护’发布的报告,感受到未成年儿童对性侵的严峻现状,我也感受到了社会组织、公益组织,特别是‘女童保护’在儿童防性侵和安全教育方面的努力。总体来说,教育部门、家长和社会的防性侵安全知识和意识还相当缺乏,这样的现状亟待改善。”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说。 如何改善这一状况?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表示,治理儿童性侵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需要全面规定强制报告制度,除了家庭暴力的问题,对儿童造成性侵的问题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等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对于方燕代表提出的应在《未成年保护法》中加强网络保护的建议表示赞同,“除了禁止发布和传播儿童色情内容,对此采取治理举措,《刑法》修正案当中,也应考虑儿童色情的治理。”她说。 “每一件儿童色情制品背后都是一个个鲜活的孩子。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制作过程,往往本身就是实际性侵害儿童的过程,这些色情制品的传播也是对孩子的剥削与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色情制品的制作与传播产生了新的特点,网络使儿童色情制品的使用者、儿童性侵施害者产生了社群感与归属感。这些人通过网络交换他们的心得体会,更重要的是交换儿童色情制品资源。”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表示,从这个层面说,关注儿童网络性侵问题,需要线上线下两个维度共同考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表示,对儿童性侵问题采取行动,首先要了解这类案件的特点。公众关注少、受害者心智不成熟是儿童性侵案件的特点。而针对网络性侵,如果社会不采取行动,会比线下的儿童侵害泛滥得更广。在线下,实施性侵的往往是有机会接触到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网络上,犯罪分子“心有多大,犯罪半径就有多大”。对此,童小军认为,运营商需要有责任意识,国家要发挥监管作用,法律制度要到位,对网络运营商的社会责任,需要出台相关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