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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芸 桂立 宋代社会救济事业的发达程度是前代社会无法企及的,商人作为宋代平民社会兴起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代商人参与社会慈善救济的特征 宋代商人所从事的慈善救济活动涉及社会救济的各个方面,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和内容上的广泛性。 从形式上看,商人的慈善活动包括了救贫济穷、扶弱解困、赈济灾荒、社会公益事业等不同的社会救济形式。从内容上看,商人慈善救济活动不仅包括发生灾荒人祸时的急难救助,如赈粜施粥、赠衣施药、宽免逋欠等临时性救助,而且他们广泛参与到经常性的社会慈善活动中,如扶弱助困、济婚助丧、养老慈幼、助学济士、筑陂建堤等方方面面,内容十分广泛。从此可以看出宋代商人的慈善救济行为并非偶然性行为,其参与的范围和参与的规模均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从而成为宋代社会救济中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商人施善行为的慈善客体呈现出了一定的开放性。 中国传统民间慈善救济的慈善客体往往与施善主体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这种慈善救助都是依托于亲缘、族缘、乡缘关系所进行的以族内、乡内救助为主体的慈善救济,惠及范围主要囿于家族、宗族、乡里内部的族人、乡党,即受助对象与施善主体都是宗族乡里的熟人,具有明显的“熟人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而宋代商人慈善所及的范围已有突破过往亲缘、族缘、乡缘等人际亲情关系的模式,商人慈施周济的对象并不像传统民间慈善救济往往限于宗亲、邻里、朋友、故旧之间。特别是在城市中,商人们赈济的对象往往延伸至受灾饥民、城市贫民、乞丐流民、同业贫乏者等原本与自己并无密切联系的不确定群体,甚至是陌生人,在此类救济行为中,施善主体其慈善行为的实施并不以受助对象与己之间是否具有亲近的关系为行动的依据,而主要根据慈善客体的实际需要实施救助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开放性特征。 实施慈善救济的商人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南多于北,主要以南方商业较为兴盛地区为主的特征。 从上述所引史料来看,实施各类慈善救济的商人主要集中于南方地区。考之究竟,就整个两宋时期而言,南方地区是宋代商业发展最为繁盛、突出的地区,特别是宋室南渡之后,南方地区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更是远胜北方,相应地,这些地域的商人财富力量的增强乃至社会地位的提高也处于明显的优势。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前代社会极大的提高,而其社会地位的提高,必然要通过商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社会角色这样一种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财鬻货、以通有无不再是商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唯一角色,他们作为一个力量不断壮大的社会群体表现出强烈的社会公共参与意识,积极地投身各项社会管理事业。因此,在商业较为繁盛,商人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较北方为高的南方地区,商人从事的社会慈善救济也较为突出。 商人投资社会慈善救济的行为解析 无商不言利,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人之所以为商的重大驱动力,然而社会慈善救济的基本形式是付出而非收益,这显然有悖于商人商业行为利益最大化的抉择原则。在社会舆论层面上,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提出了“为富不仁”的思想。但是,事实上,我们却看到自宋代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商人“富而能仁”、“富而好仁”,对社会需要救助的群体慷慨解囊,以自己的财力奉献社会、报效桑梓,成为民间社会救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历来以富为业、以逐利为目标的商人为什么会在这一时期对社会慈善公益活动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兴趣?这种行为背后潜藏的原因和动机是什么? 首先,中国民间社会诸如“行善积福”、“积德裕后”等传统伦理意识,是宋代商人投身社会慈善救济的心理基础。 王卫平(编者注: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将古代民间富裕人士从事慈善活动的原因归纳为西周以来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义学说、佛家的慈悲观念与因果报应思想、民间善书所宣扬的道教思想等四个方面。特别是经商风险系数极大,稍有不慎就有折阅失本乃至倾家荡产的可能,而在笃信“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的古代社会中,施善就成了商人们寻求心灵救赎和精神慰藉的一条有效途径,他们希望通过施善来缓解因为世人对于他们所从事职业的责难而带来的精神压力,也希望以施善的方式获得神灵的眷顾,保佑他们商途坦荡、财运亨通。 其次,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与其经济实力相匹配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赢取社区生活中的话语权,是宋代商人投资社会慈善救济更为重要的目标诉求。 随着财富力量的增长,富人商贾们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了更高的目标诉求:通过施善行为获得社会认可,进而为自己在乡里社会中声誉的提高和厚德形象的树立创造条件。宋代商人拥有强大的经济活动能力,却没有相应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因此我们看到,这一时期商人以财富为支撑,通过科举入仕、捐纳买官、与贵者联姻等路径获取政治权力,而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则成为商人通过财物的付出来换取提高自身社会声望的有效通道和途径。 通过积极参与慈善公益活动,一方面改变在世人眼中商人“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的固有印象,提高自身的声誉;另一方面提升自身和家族的社会地位,进而争取在地方事务中的话语权。可以说,正是这样一种内在的驱动力使得自宋以来商人阶层在社会救济的公共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乃至在明清时期成为民间社会救济中的核心力量。对此,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宋代一些轻财好义、热衷公益事业的商人在地方事务中所拥有的话语权来加以佐证。 如浙江义乌的余彦诚,“乡人无不称其长者,故纷争斗怒者,得其一言,则释然以平”。成都的刘革“好施惠出天性”,民众“至有争阋,不到官府惟府君曲直,则俯首听命”。很显然,这些商人正是由于他们轻财乐施、对乡里社会有贡献,才赢得了当地百姓的尊敬,从而成为地方上的意见领袖。 这些地方富商不仅平日仗义疏财、扶贫济困,在地方积累了极高的威望,而且一旦遇到盗匪战乱,他们更成为族人、百姓仰仗之势力,甚至成为地方秩序的维护者。玉溪商人赵师孟,“建炎间,干戈四起,公携族属拉里人,逃伏远遁,屝屦资粮,公悉共焉。林林之众,咸脱虎口之患者,实公之力也。由是远人慕义求聚而居焉”。不仅如此,“公宅之北,邻于鄱阳大湖。爰自兵兴后,群凶之聚,商贾无辜而死者,不知其几千人矣。公以咸誉闻于所司,乃以土(缺)委焉,公授命之日,治舡、整器械,剿绝奸雄,扬旗舞戈,则寇攘敛袂。迨今江湖肃静,往来之人,谕及公之德者,无不以手加额”。 很显然,这些地方富商之所以成为一方之势力,与他们平日轻财向善、取而散之的尚义精神是截然不可分的。在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他们固然付出了大量的财物和时间成本,但是也为自身带来了社会效用的提高,不仅赢得了好的社会声誉,也带来了潜在的物质收益增加的可能性。 宋代商人投资社会慈善救济的影响及评价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们的公共参与能力和公共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他们通过扶孤恤寡、乐善振贫、修路筑桥等方式积极地参与到公共社会生活中,成为宋代民间社会控制中的重要力量。而反之,商人们乐输善资、贡献社会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又进一步地扩大了其影响力,为商人阶层社会中坚形象的塑造打下了基础。这种影响力的扩大不仅仅体现在“富商大贾为国懋迁”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前期一直被统治者视为对社会秩序具有极大危害性的商人阶层,自宋以来却成为国家维持社会稳定不得不倚重的力量,北宋时苏辙在奏疏中就曾言:“坊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魏了翁在《鹤山集》中也记载,南宋时,“金人大入,东取上津,西断梁洋”,危急之际,全州通判郭公“面谕豪民、富商,倾财募士,寇遂遁去”。 自宋以来,商人们以财富为支撑积极参与各种慈善公益活动,不仅体现了商人的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也为自己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这对于商人创造更多的财富而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商人而言,政府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商人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那么其所失去的绝不仅仅是社会资源,更有可能连商业上的利益也难以保全。 整个两宋时期,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呈现出的是贫富两级的严重分化:“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财产制度,富于分化特征的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无不把整个社会财富的分配推向截然相反的两极,一极是财富高度集中于社会特权阶层和包括商人在内的富民阶层手中,另一极则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数目庞大的贫民阶层。显然,宋代所出现的这样一个亟须解决的“特殊经济社会问题”,对于始终处于战乱之中、财力困乏的宋政府而言,是没有能力完全予以承担的。而商人拥有的巨额财富为他们参与社会慈善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并且随着经济地位提高而不断增强的提升自身和家族社会地位的强烈意识,自然使商人阶层成为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不足的重要力量。不仅如此,从社会安全控制的角度考量,商人作为社会财富分配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对各种慈善公益事业的慷慨解囊,也是从自身利益考虑而对有可能走向失序的社会所做出的一种积极回应。因此,宋代包括商人在内的富民阶层把一定的财富投资于社会慈善救济事业,不仅是宋代较汉唐为高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体现,它也是在宋代贫富日益加剧的情势下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继而对社会贫富分化进行控制并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不论这种方式的实施效果如何,其在社会意义、价值伦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据《江西社会科学》,有删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