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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加强管理中规范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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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1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社会组织:在加强管理中规范前行

    1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4月-12月,民政部联合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8月,民政部官网公布了《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既积极促进,又严格管理,社会组织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1.

    我国社区社会组织迎来最佳发展时机

    2018年1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意见》强调社区社会组织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提供社区服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二是扩大居民参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是培育社区文化。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四是促进社区和谐。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

    2.

    把社团中的“李鬼”打回原形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打着“中国”“全国”“中华”“世界”等名义,自称“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中心”等,有的甚至假借服务国家战略之名招摇撞骗,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加大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民政部门不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力量提供线索和证据,有效收集了大量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信息。

    针对线索,民政部门安排严肃查处。对涉嫌为非法社会组织但查处线索不足的,形成名单予以公布,向社会发出警示并征集有关线索信息。据介绍,名单的公布有效挤压了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一些组织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表明解散;还有一些组织经社会公众进一步补充线索,被予取缔或劝散。

    民政部还与公安部联手,自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利用“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精准扶贫”等国家战略名义骗钱敛财和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予以打击整治,同时探索建立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

    一手抓集中打击,一手抓制度建设。今年8月,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丰富了有关查处手段,规定了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等情况的法律责任。

    3.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立法征求意见

    8月3日晚间,民政部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迅速引起行业关注,多场研讨会在各地召开,各界纷纷提出了意见。

    在登记管理方面,社会组织领域原来执行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基金会方面,基金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设立基金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在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应当以资助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且发起人在有关领域具有全国范围的广泛认知度和影响力,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登记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进入社会组织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查询被调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

    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中,查询被调查基金会的金融账户,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