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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配套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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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1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慈善法》:配套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为了推进《慈善法》的落实,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民政部先后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至此,《慈善法》配套法规体系基本构建完成。

    1.

    慈善捐赠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畴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随着备忘录的签署,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民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名单及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备忘录明确对守信慈善组织、守信捐赠人实施联合激励,具体激励措施包括26条。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受到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了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

    2.

    慈善组织人员报酬等信息需公开

    8月8日,民政部正式印发《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开办法》强调,慈善组织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主体、第一责任人;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开相关信息;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和公开募捐信息要重点公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受到民政部门的处罚。

    《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3.

    慈善组织禁入直接买卖股票

    11月初,民政部对外发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投资领域的确定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做了以下规定:

    首先,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4.

    违法公募由民政部门依规管辖

    11月13日,民政部网站对外公布了《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管辖规定》明确,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由民政部门管辖。

    1、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按照《管辖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2、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管辖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3、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管辖规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一)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二)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违法活动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