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 徐家良/文 《慈善法》实施至今已满两周年,它为慈善行业和社会带来了几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慈善组织有自由选择公开募捐资格与非公开募捐资格的权利。传统上的基金会注册登记,分公募与非公募两种,获得公募资格的要求非常严格,大量基金会只好被迫注册为非公募基金会,限制了基金会的筹款活动。《慈善法》解决了这一方面的问题,增加了自由选择权。 第二,由年度检查调整为年度报告。《慈善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把社会组织的年检调整为年度报告,一方面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另一方面向社会报告。 第三,重视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通过信息公开,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增加社会信任感。同时,通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设,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来惩处违规的社会组织,区分信用好与不好的社会组织。 第四,通过备案方式激活慈善信托。《慈善法》明确民政部门为真正的备案单位,确保慈善信托多形式进行。 第五,互联网募捐平台公开亮相。民政部通过公开评审,择优认定互联网募捐平台,提高公开募捐的公开性,加强募捐平台的技术规范和行事标准,促进了募捐平台的规范性和便利性。 《慈善法》实施两周年来,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等优惠政策未及时出台。对社会组织来说,如果好处不多,为什么要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呢?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都未及时跟进,严重滞后于慈善组织的现实需求。 第二,互联网募捐平台仍不习惯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原有的互联网募捐平台都有自己的专长,被指定为募捐平台后,仍离不开原有的传统;有的仍为地区性的募捐平台而不是全国性的平台;有的仅局限于某一个领域而非全部的领域,结果,募捐平台的服务对象较少,服务范围较狭窄,没有起到全国性互联网募捐平台的实际作用。 第三,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对等。目前的法律政策对慈善组织的义务讲得多,而权利给予少,因此,社会组织没有动力去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 第四,慈善信托备案限制性多,信托公司没有动力。慈善信托备案情况在不同地区非常不均衡。同时,对不少信托公司来说,它们没有获得任何行政开支费用和商业回报,只是把慈善信托做成一个纯粹的慈善奉献的项目,所以,慈善信托单数做得越多,信托公司亏本越大。 第五,事实上的慈善与法律上慈善的矛盾与张力。传统上,帮助别人就是慈善,而《慈善法》强调组织化的慈善,是对不特定人群的帮助,这使社会上对慈善的理解由广义缩小到狭义;传统上,在编办注册的事业单位,如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理所当然是慈善组织,但在《慈善法》实施的相关政策中,仅仅限于在民政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造成民众的理解与法律界、实务界、学界的解释不等同。 总体而言,《慈善法》很年轻,要一步一个脚印去做。具体说来,或可从如下几点推进。 第一,继续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改革非营利组织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把非营利组织分成一般的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两类,明确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不同的优惠税率。只有如此,才能有更多的社会组织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二,对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要有宽松的心。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其治理结构、能力建设、外部关系、危机应对、营销服务、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的问题,需要逐步提升和完善。 第三,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要平等,尽可能均衡。目前的法律政策体系对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义务讲得多,而权利却很少,这很难保护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 第四,重视行业组织建设,积极发挥其特有作用。行业组织可制定行业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服务会员、政府,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减少政府具体事务,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满足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实际需求。 第五,加强职业化建设,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有社会组织的三个职业: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劝募员和社团会员管理员。有关部门、高校和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这三个职业的考试和认定,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据《善城》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