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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社会组织未披露使用捐赠情况拟追责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提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组织、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垂直领导或者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待遇;强迫组织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未按规定向组织成员公布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不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或者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据《华商晨报》) 北京:侵害残疾人合法利益服务机构将入黑名单 北京市民政局近日发布《北京市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提出各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严重违规运营和侵害残疾人利益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纳入行业黑名单。 《细则》明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注册的服务范围,积极为接收的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服务、文化娱乐、医疗护理、职业康复、技能训练、安全防护、家属指导等服务。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在注册服务范围内,开展辐射服务,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入户服务、咨询服务、提醒服务等。 针对收费问题,《细则》明确政府投资并运营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建)民营和社会投资运营的按照市场规律,在政府部门监督下,实行运营方自主定价。 在监管方面,《细则》规定,残疾人服务机构存在侵害残疾人利益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暂停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据《北京青年报》) 青岛:选派工会干部到社会组织挂职 10月8日,青岛市工会选派工会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挂职第一主席动员大会举行。各区市总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基层工作部长、企业负责人及省、市、区(市)、镇(街)四级工会组织选派的92名挂职的第一主席等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根据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选派工会干部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挂职第一主席的实施意见》规定,第一主席挂职时间为2年,原则上每月到挂职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8天,其他时间在原单位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指导挂职单位建立和规范工会组织、实施建功立业、服务职工群众、建设新时代职工之家、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等工作。省总和市总两级每年为每名第一主席配备2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挂职单位工会阵地建设和开展工会工作。(据新锐大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