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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2018年,民政部将从社会工作先发地区遴选232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贫困地区(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覆盖县和国家深度贫困地区覆盖县)培育发展232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7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贫困地区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232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社会工作服务东西协作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更大作用。 “牵手计划”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的志愿服务方式为主。民政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2万-3万元/家的标准对跨省帮扶的援派机构提供经费支持,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按1万元/家的标准对省内帮扶的援派机构提供经费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和社会资金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按照本省(区、市)范围内每个受援机构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受援机构拨付资金。 同时,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相关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 援派机构要发挥优势,充分链接资源,动员社会资金,合理利用项目经费开展帮扶服务,保证派出的社会工作者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受援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积极配合“牵手计划”实施。 每个单位一个工作年度中,援派社会工作者参与计划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接受帮扶的社会工作者参与计划时间总和累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援派机构到受援地单次帮扶时长一般不低于10个工作日。 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确定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名单,明确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0月15日前将第二批“牵手计划”机构名单和具体实施方案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组织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签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扶协议》,11月15日前将《协议》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工作司)。 各有关省(区、市)民政部门要在12月15日前派出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共同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帮扶任务。援派机构应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者开展帮扶,派出人员应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2年以上。受援机构应选派至少3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接受帮扶。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要因地制宜拟订帮扶计划,每个工作年度设计实施一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