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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体育总局印发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体育活动。 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等八类体育活动,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类体育活动需经同意开展 《管理办法》明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下列体育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奥林匹克运动相关赛事及活动;非奥运会运动项目相关赛事及活动;群众体育活动;体育产业交流合作;体育文化及体育新闻交流合作;体育教育科研学术活动;反兴奋剂交流合作;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 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公民体育权利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法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以体育活动为名进行募捐活动;发展会员;对中方合作单位附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等。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遵守体育活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并规范使用活动名称,未经同意不得冠以“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 《管理办法》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应当依法设立境内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应当依法报批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境内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均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相关手续。 在境外合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活动、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申请在境内登记设立体育代表机构。 申请登记设立体育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办理设立代表机构名称及授权书;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境外非政府组织章程;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和拟在境内从事体育活动的资料,主要包括体育活动规模、体育活动规程、体育活动地域和场所、体育活动设施器材、体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体育活动组织方案等。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同级公安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开展各类体育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中方合作单位应在活动举办30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 本报记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