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市志愿服务学院网络信息部干事 于博文/文 2018年7月27日出台的《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范》)是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中的首个全国性行业标准,不仅填补了制度空白,更对推进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随着新时代的发展要求,《规范》应更深一步体现出前瞻性、有效性和严谨性。为使《规范》更为切实可行,现从志愿服务工作实践出发,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一、《规范》体现对新时代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要求的重要性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中央文明委亦在《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的意见》中,将“充分认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意义”作为首条提出。显而易见,制度化的实现离不开志愿服务组织这个载体,志愿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少不了制度化的保驾护航。《规范》体现着党中央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将志愿服务从临时性、松散性的活动转变到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 为此,建议在《规范》的“4.1—基本要求—组织成立条件”中增加对制度化发展的要求,比如“具备开展常态化运行的条件、着力向制度化方向发展”的内容,以切合党中央的精神。 二、对管理人员的品德素质要求应放在首位 志愿服务是一项高尚的事业,若缺了一颗火热的爱心和清澈的内心,此路必会走得磕绊狼狈。因此,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而言,他们的优秀品德和一定数量的志愿服务时长是不可或缺的,其远比“熟悉法规和政策”要重要得多。在任何公益组织或团队中,管理人员必备的优秀品德和模范作用,绝不是“将来时”,而应是“完成时”。 鉴此,应在《规范》的“4.2.1—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中,把对管理人员品德素质和志愿服务时长的要求,明确地放在首位的a条上。同时亦建议在《规范》中,要求管理者首先应是模范的志愿者,并制订客观可行的动态评价体系,对志愿组织管理人员的日常品行进行监管,这对唤回公众的信任大有裨益。 三、充实促进志愿服务信息化规范发展的内容 笔者注意到,《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有八处提到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体现出对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高度重视。2015年9月14日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团中央下发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中,要求将“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给各地区、各部门和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使用”。在2017年底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中,也提出了“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要求。但在实际推广中,各地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百花齐放”状况,究其成因,是各地信息系统多样化的交互方式和激励回馈手段较为当地志愿者所接受。这虽在客观上推动了志愿服务信息化的进程,却也增加了后继管理的难度,不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国系统”及评价激励体系。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全面实现信息化,是志愿服务组织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规范》,仅作“如实记录”“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录入”的要求是显然不够的。针对各地信息化发展不均衡的现状,须提出接入上述“全国系统”的相应规范;在保证所产生的数据能够统一接入到“全国系统”的前提下,应在规范中允许各地使用html5、css3、jQuery等方式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web前端,充分调动创新积极性,从多层面增进用户体验。同时,还建议在“6.2.6——表彰及激励”中增设与志愿服务信息化发展相关的激励条款,不断促进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使用统一规范的“全国系统”。 四、有必要对志愿服务培训作出进一步规范 在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和《中国志愿服务培训工作“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2016-2020)》中,已对志愿服务培训做出了具体可行的要求和布署。纵观2008年以来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十年历程”,志愿服务组织已成为志愿服务的主要承载体,理应肩负起志愿者岗前培训的职能。故而,对志愿服务组织中“授”的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既能让组织的使命有效落地,又能避免对志愿者的失范培训。 因此,有必要在《规范》“6.2.3—培训”中,增加并明确培训“授”方的以下标准:一是对培训机构(基地)建设的规范;二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培训师资的规范;三是对志愿服务组织培训教材的规范;四是对培训过程管理的规范;五是对培训效果评价的规范。 五、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规范》在“6.3.2——项目备案”中提到的“业务主管部门”不甚明确。在实务中,志愿服务组织与各级文明办、民政局、团委、妇联等部门都有关联;民政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实际业务时又要靠文明办牵头。由于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所面向的对象不一,往往还需要其他部门参与管理,难免出现“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情况,长期以往,不利于《规范》的实施。 中央于今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并明确了与志愿服务相关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充分体现了“优化协同高效”这一原则。借此契机,建议在《规范》中将志愿服务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使其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建立起顺畅的沟通、管理渠道。 六、保持措词的一致性,避免实施中的选择性 据统计,《规范》中有六处使用了“宜”字。如在“6.2.4——保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签订志愿服务书面协议”;在“6.4.1--文件管理”中,又有“宜增加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文件管理”等。对同一内容,在相关条款之间还存有措词不一致的情况,如对“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的规范”上,在“4.3.2”条中使用的是“宜”字,而在“6.1.5”条中则使用了“应当”。 规范性文件用词通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严谨性,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特质。“宜”与“不宜”的语气强度和确定性皆较弱,加之在相同意义条款上有“宜”无“宜”的差别,看似留有了回旋空间,但在实践过程中,极可能出现模棱两可的“两套标准”,引发对《规范》的选择性实施。笔者认为,对某些条款的要求标准不能“留有余地”,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某些使用“宜”字之处,调整为“需”“应当”或“必须”,以增强《规范》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