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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放管服”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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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养老服务业“放管服”释放改革红利

    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17项行政许可事项。新闻虽短,影响却非同凡响。

    新华社报道称,此举旨在“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痛点难点,突出重点,把该放的权利放给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养老机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作出规定,明确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主体责任。

    目前,全国有3万多家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养老服务业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信号。此次改革有何深意,地方民政部门如何响应,全行业如何联动,如何确保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满足广大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凝聚改革共识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国务院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7月25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特别指出,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要求上来。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抓好落实,同时也要向各方做好解释沟通工作,推动形成改革共识和良好氛围。

    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研究,统一了认识:取消养老机构许可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是“放管服”全面推进的需要,是提升养老服务能力的需要,是应对供给侧发展的需要。

    福建省民政厅养老事业处处长许胜认为,各地在法律没有修订前,应继续落实养老机构许可制度,根据本省的目标任务,结合养老院质量建设行动方案,认真抓好取消许可过渡期间的养老机构提质规范工作,确保应许可的及时许可。

    “从发展角度看,‘放管服’是大趋势,放水养鱼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银发经济市场的需求。再从许可本身来看,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资本投入,制约了产业发展,特别是消防又是许可的前置条件,已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所以取消许可是必然。”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王黎告诉记者,取消许可利大于弊。

    汇聚综合监管合力

    取消设立许可,会不会让管理部门失去抓手,无从监管,导致市场混乱?采访中,不少基层民政干部表达了深深的担忧。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恺悌表示,如何做到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不被“偷梁换柱”,是此次改革的关键任务。他强调,不仅要“放得开”,更要“管得住”。同时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要把更多精力聚焦到重点难点问题上来,给政策加温,激发制度活力。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是国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一个具体措施。总体上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那就是要从准入管理到过程管理的一种转变。”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原主任殷志刚在电话连线中表示,养老服务监管是综合的、系统的,不是一家部门的责任。总体思路应该是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联合监管。如会员制的养老产业,金融部门必须介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也要介入。

    “从监管角度看,取消许可好像鱼龙混杂,增加了管理难度,其实每个行业的发展都要经历起步期、成长期和发展期,目前养老服务这一行业属于刚刚起步,势必有一个进化过程,不能因监管难而遏制其发展,更不能怕担责而因噎废食,相反取消许可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是培育和壮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良机,优胜劣汰,实施星级管理,实现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王黎告诉记者。

    民政部此次通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力量,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保持行业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要依托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治,确保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结合各地实际,提前做好人员、机构、制度各方面准备,确保养老机构管理机制顺利转换。

    许胜建议,一是调整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条款,明确房屋、消防、卫生、环境、服务等专业部门监管职责,明确民政部门指导、监督、评价、公告等责任。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养老监管力量,变被动审批为主动监管。三是建立完善政府部门监管制度、社会监督机制、老年人监督平台,形成协调统一的监督监管体系。四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养老机构第三方评价评估规范,落实评价评估结果运用和公告,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办法。

    依法完善释放改革红利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民政部明确提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要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后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继续有效,各地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继续落实好“放管服”改革提出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张恺悌表示,这项规划最好是由国务院组织,“谋动于先”,不应再是仅靠几家研究机构,而是比较广泛地吸收一些地区代表、行业代表、群体代表参加讨论。避免在制定政策时“悬、虚、浮”,在执行政策时“跑、冒、滴、漏”,做到提质增效,充分利用好这次历史机遇。

    殷志刚也认为,实施步骤上不能一蹴而就。第一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尽早修改;第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第三是制定管理标准。建议分类分步实施,也就是现阶段首先对工商注册、不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取消设立许可,对民非注册、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仍然保留设立许可制度,等监管体系比较成熟后,再全面取消设立许可制度。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处长陶继民认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是头等紧迫的课题。他建议:一是明确责任共担,通过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续发挥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中的枢纽作用,将养老机构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二是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制定养老机构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完善双重管理。以民非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收住高龄、失能老人,从保护老人权益角度,登记机关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是否登记的依据。四是对养老床位分类管理,制定相应标准。根据老人照护等级、照护场所和时间,对养老床位分类分级,出台相应的设施、服务、人员配备等标准,依照标准进行管理。五是整合信息资源、建立诚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归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发挥信用建设在部门联合监管中的“软实力”,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和服务提升。

    民政部通知提出,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署要求全力配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修订工作;各地已经制定养老机构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提早做好修订准备;正在开展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的,要做好衔接。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区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联的政策制度,逐项研究取消许可后的具体调整办法,确保取消许可实施后,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过渡。

    (据《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