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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8月3日晚间,民政部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 在登记管理方面,社会组织领域原来执行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三大条例。《公益时报》记者对比这原有的三大条例,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条例》)进行梳理,其中15项内容值得社会组织重点关注。 1. 社会组织没有统一定义 《社会组织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说明:一般来说,制定法律法规会在开始的时候就界定其规范对象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例如《慈善法》在开始的时候就直接说明了什么是慈善活动。 《社会组织条例》并没有直接说明什么是社会组织,而是采用的列举法,指出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然后分别说明了什么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2. 社会组织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待定 《社会组织条例》(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说明:《社会组织条例》在第三条就明确提出“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慈善法》、原有三大条例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值得关注。 3. 社会组织整体有两大共性要求 《社会组织条例》: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说明:在总则中,《社会组织登记条例》明确提出了对社会组织的共性要求,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非营利性,这是社会组织长期以来的立身之本,可以说是再次得到了强调。二是党建,原有的三大条例中并没有这样的要求,这是近几年来对社会组织提出的新要求,《社会组织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其明确。 4.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了法律依据 《社会组织条例》(第十条): 设立下列社会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说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从2012年开始试点,已经在很多地方实施,也已经在不少中央、部委文件中进行了明确,但由于原有的三大条例中并没有直接登记的规定,所以各地在执行中并不统一,而此次《社会组织条例》终于进行了明确,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有了法律依据。 当然,在四类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之外,业务主管单位依然存在,其登记设立依然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 对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更严格 《社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说明:《社会组织条例》列出了5种不得作为社会组织发起人、负责人的情况,与原有三大条例相比严格了许多。 (下转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