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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免税资格的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会组织真正申请到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还是非常艰难。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合肥工业大学国际事务部部长檀结庆建议,将税收优惠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帮助慈善组织切实享有税收优惠。 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今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政策规定。同月,《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具体条件和需要报送的材料。 根据相关调查,目前慈善组织中能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到三分之一,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比例更低,不到1%。个人捐赠的税收抵扣除大额捐赠外,绝大部分还未落实。 另外,尽管减免了企业所得税,但是社会组织负税种类依然繁多,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契税等和企业缴纳标准相同。其中来自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也被明确规定不在免税范围。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可纳入所得税范畴的收入非常有限,税收优惠的种类、力度依然不够,享受税收优惠也有诸多门槛。对于物力人力资金捉襟见肘的小型社会组织,尤其是大量的初创期社会组织来说,免税资格认定和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更是难上加难。 檀结庆认为,慈善税制目前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慈善法关于公益慈善税收优惠仅在第76条第1款作了规定,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较为滞后;二是慈善组织作为税法主体的地位并未明确,在实际税收管理中依然作为“其他”主体而存在;三是相关税制的规定执行交叉,缺乏动态调整,程序过于繁琐,申请门槛高、难度大;四是基层税务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政策总体把握不准,细节掌握不清,使得政策未能有效落实。 为此,檀结庆建议,慈善税收优惠条例应细化得更清晰,尽快完善配套政策,以便于在地市层面推进政策落地。建议相关部门依据慈善法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重视税收杠杆对慈善组织发展的影响。在明确“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这一前提下,应依据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给予倾斜,明确细则,免税门槛降低、免税范畴合理。建议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收入纳入税收优惠范畴,加大力度推行免税资格的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除了必要的配套政策外,还须完善财税和监管政策,推进公益慈善行业良性运转。政策的落地重在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意识尚需加强,应杜绝拖延和推诿情况。 (据《中国社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