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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俞祖成/文 21世纪初,日本政府对原本的“旧公益法人制度”进行了反思并推行彻底改革。2006年,日本政府颁布“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关联三法案”,正式推出新公益法人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准则主义(类似登记备案制)成立的一般法人(一般社团法人/一般财团法人)如需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则需向行政厅(实则为具有第三方机构性质的“公益认定等委员会”)提出公益认定申请并获得公益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公益财团法人)资格。这种制度安排,有点类似于我国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制度”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制度”。 日前,我国重新修订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有关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薪酬问题的规定引发关注。那么,日本政府如何通过法律对一般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工作人员薪酬问题进行规制?为了解答该问题,笔者反复查阅了相关法律政策文本,最后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一、关于非营利法人工作人员薪酬等开支所占比例的法律规制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日本法律并未对一般法人工作人员薪酬等(工资福利)开支所占比例作出任何规定,同时也未对公益法人工作人员薪酬等(工资福利)开支所占比例作出直接规定。 不过,公益法人必须遵守《公益法人认定法》和《关于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之法律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公益目的事业比率原则”,即公益法人的公益目的事业所占比率必须超过法人全体事业的50%。换言之,我们可以简单认为,公益目的事业支出在公益法人年度支出费用总额中所占比例须超过一半。很显然,为了满足这项原则,公益法人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会计区分,即公益目的事业会计、收益事业(含互益事业)会计、法人会计(有关法人管理业务及其他法人运作所需费用的会计)。 二、关于非营利法人工作人员薪酬额度的法律规制 在这里,我们不妨将非营利法人的工作人员区分为“干部人员”和“一般职员”。在日本法律中,一般法人和公益法人的“干部人员”是指“理事、监事以及评议员”(社团法人的“理事和监事”以及财团法人的“理事、监事和评议员”),而其“一般职员”则指除干部人员之外的所有雇用人员(包括事务局局长,类似我国社会组织的秘书长)。颇有意思的是,日本法律并未对一般法人和公益法人“一般职员”薪酬额度作出任何法律规制,仅对其“干部人员”薪酬问题进行了有限度的规制。具体而言: 第一,针对一般法人的理事薪酬问题。《一般法人法》第89条和第197条规定:“关于理事的报酬等,如果在章程中未对其额度进行规定,则须通过会员大会(社团法人)/评议员会(财团法人)的决议加以规定。” 第二,针对一般法人的监事薪酬问题。《一般法人法》第105条和第197条规定:“关于监事的报酬等,如果在章程中未对其额度进行规定,则须通过会员大会/评议员会的决议加以规定;在监事人数超过2人的情形下,关于各监事的报酬等额度,如果章程或会员大会/评议员会的决议未作出规定,则须根据监事的协议在前项规定的报酬等的范围内作出规定;关于监事的报酬等,监事可以在会员大会/评议员会上进行意见陈述。” 第三,针对公益法人干部人员薪酬问题。《公益法人认定法》第5条第13号规定:“为了避免向公益法人干部人员(理事、监事以及评议员)支付不合理的过高报酬,公益法人必须根据内阁府令的相关规定,并在充分考量民间企业的干部报酬及其员工工资以及本法人的财务情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报酬支付标准。”同时,《公益法人认定法》第20条规定:“公益法人必须根据事先制定的报酬支付标准,向其理事、监事以及评议员支付报酬。同时,必须将报酬支付标准进行公开。即使之后对报酬支付标准做出了变更,也同样需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此外,《关于公益社团法人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之法律的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关于《公益法人认定法》第5条第13号所规定的有关干部人员报酬等的支付标准,必须对‘根据干部人员的工作形态(全职或兼职)对其报酬等进行区分’、‘报酬额度的算定方法’以及‘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形态‘等事项做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