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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出台,将慈善信托正式写入《慈善法》,慈善信托得以快速在中国设立和发展。 慈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他们都来源于基础的大陆法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架构;第二,与慈善基金会不同,慈善信托采用的是备案制;第三,慈善信托的运行架构更加通透和透明;第四,慈善信托运作更为灵活,接受的慈善款项中本金可以长期存续,仅将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项目。 另一方面,慈善信托与慈善基金会既有区别,又是紧密结合的。信托公司与慈善基金会积极合作,是现今我国慈善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 未来,信托公司将会与更多的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持续探索双受托人等创新业务模式。通过专业化分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持续深入探索将信托制度优势与公益慈善事业相结合等更多合作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