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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我国民政部在199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2015年10月29日废止)中对专项基金作如下规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归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此外,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在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则明确指出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统一,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互动。 因此,作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以独立身份开展相关活动的专项基金,离开了基金会就意味着不复存在。而刘建如果仍要以“同梦慈善基金”为名开展活动,只能选择与其他基金会合作并再次设立同名的专项基金。但在2015年7月终止合作后,刘建并未与其他基金会有合作,也没有登记注册相关社会组织。记者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均未能查询到任何有关“北京同梦慈善基金会”的信息。 既没有与其他基金会合作,也没有独立注册成为合法机构,刘建此后所宣称的“同梦慈善基金”是一个根本不复存在的幌子,但在其给患者家属提供的《公开募捐知情同意书》中却依旧以“同梦慈善基金”的名义向患者承诺:如因住院急需等特殊情况需预支费用的,需提前说明,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将医疗费用直接支付至患者住院的医院。 记者就此采访了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对方表示:“专项基金与批准其设立的基金会终止合作,应视为该专项基金已经注销。而刘建之后仍以虚构的基金名义,甚至假借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涉嫌诈骗。” 那些刘建的“筹款”套路 投8万元,只需35天即可在拿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得5万元的配捐;投14万元,即可在拿回本金基础上获得9万元的配捐资金——投资回报收益率在短短35天内竟超过60%,这是刘建当初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承诺,也是其能够在短时间内引诱数百位患者家属、吸纳超千万元资金的套路。 刘建的“筹款”方式显然超出了正常公益机构筹集公众捐赠的业务范畴。根据2016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慈善法》对慈善捐赠的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然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而刘建在吸纳患者及其家属财产时,承诺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即便这种回报是以“配捐”形式用于患者治疗费用的名义出现、并将患者此前缴纳的本金全额返还,也不能被视为“慈善捐赠”。 此外,专项基金筹集善款应全部进入基金会对公账号,专项基金根据开展业务实际需求向基金会提交预算后,由基金会对预算进行审查并拨付相应资金,刘建用私人账户接受款项同样违法。 而将患者及其家属缴纳本金返还本人的做法,其本身与慈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刘建在自身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慈善之名,以回报高额“配捐”资金救助患者及返回全部本金为幌子,其最终目的是在吸纳公众财产进入其私人账户。 在褚蓥看来,刘建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假借慈善名义进行诈骗:“借助已经不存在的专项基金,以本金及高收益回报为幌子,刘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以诈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众财产。” 基金会是否担责? 在新阳光基金会官网及年报中,记者并未看到任何关于“同梦慈善基金”终止或注销的信息,而新阳光基金会官网中目前也并没有公开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对于刘建在与新阳光基金会终止专项基金合作后,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行为,褚蓥表示,其已经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受害人可要求新阳光基金会进行赔偿。 “同梦慈善基金是刘建在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下设立的专项基金,终止合作之后,作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有责任通过官方渠道对外发布合作终止公告,并及时对包括专项基金名称、合作文件资料等进行相应管理。但截至目前,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并未对外发布专项基金终止合作或注销的正式公告,造成刘建在此后长时间内仍以不存在的专项基金为名开展非法活动时,善意第三人(患者及其家属)因信息披露不全而很难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依旧相信刘建及其专项基金仍可正常运作,基金会也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刘建作为该专项基金发起人及实际管理者之一,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表’,患者及其家属可以据此向基金会进行追责。”褚蓥表示。(编者注:“表见代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认为其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的行为一旦构成,即使代表的机构不予追认,代表行为仍然有效。) 对于以上事实是否构成“表见代表”,记者也联系了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对方有不同看法,他说:“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此前没有对外公布该专项基金终止合作的相关信息,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但并不能以此认定为表见代表。因为就目前情况而言,合作已经完全终止,刘建所声称的专项基金已经注销,其并不是法人身份,更不能代表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其次,在表见代表认定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是对相对人(本事件中即指患者及其家属),即善意第三人的善意进行定性。本事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明知对方给予的回报远高于正常投资回报,仍然参与其中,很难将其认定为一种善意行为,因此无法认定为表见代表,北京新阳光基金会无需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 对于刘建,岳屾山表示其存在涉嫌诈骗行为,他说:“本事件中,刘建以虚假专项基金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公众合法财产据为己有,已经涉嫌构成诈骗。但根据目前情况而言,诈骗对象仅限于河北燕达陆道培医院内的白血病患者及其家属,属于对特定人群的诈骗行为,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但如果诈骗罪名成立的话,根据刘建目前涉案金额,恐将面临10年以上刑罚或终身监禁。” 专项基金监管难? 近些年,因专项基金监管缺失而造成的专项基金以独立名义开展活动、偏离设立初衷、甚至假借公益之名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立的事件时有发生。2015年12月24日、12月31日,民政部连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和《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确保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两项公文,明确对专项基金“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做出规定,要求基金会在专项基金管理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不能仅仅将其作为“挂靠”、“合作”单位,视其为游离于基金会外的独立团队;基金会要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严把设立关,名称使用方面,严格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程的规范名称,坚决杜绝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而在常规运作中,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重点在财产管理使用、人员管理、印章账户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对于目前因专项基金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褚蓥表示:“虽然针对专项基金,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基金会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保证。” 而在法规政策监管之外,面对普通公众,如何进一步普及公益慈善相关知识,让公众面对此类事件能够做出正确判断,也已经成为了亟需解决的事情,不再让别有居心之人的粗糙骗局一次次伤害公益慈善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