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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社会上的激烈争论,关于公益事业到底要不要做社会企业、如何做社会企业,我认为不同观点的表达是非常有益的,但在争论中也看到,由于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和功能没有做出清晰的说明,导致了观念上的混乱。 我们定义社会企业为市场化经营但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企业。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并不意味着社会企业不追求盈利,只是利润并非它的终极目标,而只是中间目标,为公益终极目标服务的手段。社会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全部返回捐赠人所指定的公益事业,换句话说,社会企业从不分红。 目前一些看似截然对立的观点,其实分歧并不大,观点的不同主要源于定义的缺失和概念的混淆,特别是没有明确区分公益和公共品,把公益事业和公共品(包括公共服务)的供应混为一谈。例如摩拜单车,尽管它有公共交通的性质,因此可以归入公共品的范畴,但它绝对不是公益,而是有着明确商业目标的、营利性私人企业。基于同样的理由,新东方既不是公益组织也不是社会企业,虽然教育有时被认为是公共服务,新东方和摩拜一样,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人企业。这两个例子属于公共品的商业化经营,和公益是本质上不同的概念。 公共品和公益的区别正是营利性,除了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如高铁、机场、基础教育等,经营公共品的企业都要营利,而社会企业的特征恰恰是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 社会企业的操作是市场化的,可以也应该追求利润,这意味着对社会企业经营团队的考核以利润为主要指标,因为利润是企业效率的最好的衡量。 倡导社会企业的目的在于提高公益事业的效率和可持续性。邓飞团队所做的“e农计划”,这个项目专门帮助贫困和边远地区的农民销售当地的土特产,比如云南的核桃、陕西和四川的猕猴桃。他们建立了销售渠道,将这些土特产卖到沿海的大城市,“e农计划”收取一定的费用,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营销费用。我认为“e农计划”就是一家社会企业,以商业经营效率为中间目标,而它的终极目标还是公益,帮助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民在经济上自立。 目前我国还没有社会企业法律上的定义,也没有对社会企业的扶助性政策,比如说减免税收等,需要我们在形成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尽快推出。 提倡社会企业,主张公益活动的市场化的运作是否会降低人们的道德水准,淡化人的利他动机?社会企业不分红,是否会影响人们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社会企业的发展?我认为都不会。社会企业坚持不分红,体现了人类的利他精神。清晰地界定公益性的社会企业和盈利利性的私人企业,有助于公益活动的推广,因为如果把两者混为一谈,社会企业分红,会使公众怀疑企业从事公益活动的动机,挫伤他们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在近期的争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公益领域中提倡社会企业,追逐商业利益是动机不纯。我个人的观点是不必过度在意人们的动机。如果在路边遇到了一个乞丐,我会把身上的零钱给他,你说我的动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施舍零钱对我没有任何利益上的回报,应该是利他的吧?有一些公益行为的动机就说不大清,比如说有一些企业做公益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知名度,以便推销企业的产品。 我们既认可对乞丐的施舍,也赞赏通过利他来达到利己目标的公益。我们既希望保持中国儒家“仁者爱人”的传统,也对特蕾莎修女出于信仰的公益充满了敬意。面对风言风语,特蕾莎修女很平静地讲:不管人们说什么,我还是要行善的,因为这是我和上帝之间的事,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种种不同的动机,种种不同形式的公益,都值得鼓励和提倡。不必追究动机的正当和纯粹与否,只要能缓解受助人的痛苦,只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都应该持欢迎和包容的态度。我们的社会需要包容,公益事业更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