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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7年08月2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如何定义家族基金会:从何享健慈善基金会更名谈起

    2017年7月25日,媒体报道了美的创始人何享健捐赠60亿元用于慈善事业的消息。与此同时,原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正式更名为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慈善基金将用于精准扶贫、教育、双创、养老等多个领域。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的更名引发了大家对于家族基金会的讨论,大家不禁要问,何氏基金会还是不是家族基金会?到底什么才是家族基金会?

    家族基金会,是一个海外舶来的新概念,国内在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行业内则将其归纳为特殊的基金会也是因为其鲜明的家族财富传承和家族精神传承的工具性特点。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其家族财富已经传承了六代,家族基金会在这中间功不可没。近几年,国内的家族基金会发展迅猛、方兴未艾,在基金会的发展中逐渐异军突起。2014年,中国可投资资产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高净值人群已经超过7万人,这个数据也足以说明中国的家族基金会发展需求巨大。但中国的家族基金会,到底该如何定义,很多人其实并不真正清楚,更多人也就是将其当成一般的基金会来说而已,甚至在很多人看来家族基金会无外乎就是一个只会花钱、不会输血的高端奢侈品。因此,依托国外的示范效应,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探索家族基金会的成立要素,促进家族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当下已具有现实意义。

    有人常常将家族基金和家族基金会混为一谈,其实家族基金和家族基金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族基金属于家族信托,一般属于商业性的机构,而家族基金会则是一个慈善组织,为非营利性机构。国内第一家完全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是老牛基金会,成立于2004年,以此起算的话,国内家族基金会的发展也有十多年的时间了。分析这些国内家族基金会的特点,可以管窥一下家族基金会应具有的一些特质要素。

    第一,基金会名称的家族性。家族基金会明显区别于一般基金会的重要特点就是要有一个具有家族特点的名称作为基金会的字号,这个名称可以是家族长辈的名字,当然也可以是发起人本人的名字,还可以是家族其他人的名字。比如曹德旺发起成立的河仁慈善基金会就是以其父亲的名字命名的,黄奕聪慈善基金会则是由金光集团创始人黄奕聪之孙黄杰胜与孙媳虞蘅发起成立的,北京巧女公益基金会则是由东方园林董事长何巧女本人发起成立的。但在家族名字命名时,需要注意不能单独使用姓氏,也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名,一般也不允许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而且要求字号必须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须经本人同意。如使用已故人士的姓名作为字号,该人士须有一定的声望。

    第二,基金会发起人的家族性。法律中基金会的发起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单位,但家族基金会为保持家族的特性,发起人首先应该是家族中的人,其次可以是家族中的一个人单独发起,也可以是家族中的几个人联合发起,但不应该以家族企业等相关或者不相关的单位或机构来发起。这是因为只有家族中有威望的个人才能更好地成为未来家族基金会传承的缘起和核心的灵魂,因为血缘的纽带更能将人而不是机构长久地联系在一起。发起人必须是在世的家人,已故的家人不能作为家族基金会的发起人。发起人和原始资金的捐赠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第三,基金会资金来源的家族性。如果说字号是家族基金会的重要表征,那么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则是家族基金会名符其实的内核。家族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既包括基金会注册成立时的原始捐赠资金,还包括基金会成立后的主要捐赠收入。原始捐赠资金的私人财产性质,决定了家族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人数,而主要捐赠收入则保障了家族基金会的家族独立性和管理自主权。《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可以允许不超过理事总人数1/3的近亲属担任理事;非私人财产设立的基金会,则不允许理事会有任何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同时存在。很多人将家族企业和私人财产混为一谈,认为家族企业就是个人的财产,家企不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家族企业严格意义上是一个独立法人,并不附属于任何个人,其财产也不属于私人财产,如果以家族企业作为原始捐赠资金的来源,就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家族成员同时担任理事的可能性,家族的特性也就会大大弱化。老牛基金会、巧女公益基金会以及马云公益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均来源于本人的捐赠,但翻看刚刚改名的原家族基金会“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的章程,其5000万元人民币的原始基金却来源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捐赠,这与其近亲属理事任职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有所冲突。再加上该基金会已经更名为“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就更与家族基金会的特质渐行渐远了。此外,家族基金会还应该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基金会的主要收入应来源于家族及其家族个人捐赠的私人财产,以此保障家族基金会一定的财产控制和使用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比如老牛基金会、马云公益基金会以及曹德旺的河仁慈善基金会都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本人或者本家族的捐赠。

    第四,基金会管理的家族性。严格意义上,基金会一旦成立,其财产应该属于社会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家族。尽管如此,但实际上基金会财产的实际管理还是由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推荐选举的理事会来控制。家族基金会的特点就是家族成员在理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基金会中担任诸如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角色,在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方面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能够引导家族基金会按照家族的兴趣和意向来持续发展。

    尽管家族基金会不可避免地带有家族的色彩,但是家族基金会仍然属于基金会的一种,仍然应该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家族性是在合规合法基础上的个性化表现。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家族基金会的家族特性正在发生变化,比如其家族成员担任家族基金会的领导职务减少,家族成员的影响力不断降低,家族利益至上的核心价值观弱化,积极吸收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加入等,这些现象表明某些家族基金会正在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去家族化的趋势也在增强,但这已经不属于家族基金会的讨论范畴,此为后话。

    公益慈善人士

    张映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