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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即日开始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6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精神,介绍检察机关两年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主要情况和经验成效。 两年间13省份试点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广东、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份作为试点,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验田”工作。 在13个试点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如果发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安徽省阜南县住建局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及建设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违法使用农地56.8亩堆放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长达16年,累计倾倒生活垃圾70余万吨,导致垃圾场附近的谷河、土地、空气受到严重污染,严重影响当地防洪安全和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阜南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责令该局对涉案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当地群众的严重污染问题。 “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了一批舆论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老大难’问题。”发布会上,胡卫列指出,试点地区检察机关从生活垃圾处理、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卫生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入手,探索出了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在完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公益诉讼不再“冷场” 此前,2013年的新民诉法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的新环保法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群体性环境事件逐年增加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益诉讼并未随新民诉法、新环保法的出台而“井喷”,个别环境资源审判庭甚至曾面临“无案可审”的局面。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说明时表示,在试点地区,公益诉讼原来的“冷场”局面已经明显改观。 他通报了两组数据。截至今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提起诉讼案件934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4358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4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222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此外,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督促治理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400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5亿余元,其中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元,人防易地建设费1.26亿余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损失2亿余元。 最高检提请完善司法解释 在试点中,对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案件的管辖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基础上,规定此类案件由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避免此类案件可能受到的客观影响。 下一步,最高检将及时制定完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建立调查核实等配套保障机制,在充分吸纳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 曹建明说,到今年7月,13省份的试点期满。今年全国两会上,240余位代表、委员提出议案、建议,认为试点完善了公益保护体系,达到了预期目标,建议在全国推广。 今年5月23日,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时机已经成熟。 因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最高检提交“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拟通过修订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以及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张明敏/综合) |